近日,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邢文凤律师为某公司代理的一起因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诉争双方达成调解合意,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公司撤回起诉。该案的成功代理为公司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与诉争过程
2023年10月,上海某区某阀门生产公司因其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所载明的生产设备与验收期间现场的生产设备不一致,被该区生态环境局以构成虚假验收为由,对该公司和负责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区政府申请复议。该区复议局调解未果、劝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亦未获同意,最终在生态环境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基础上增加了两项违法事实,并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斥了复议机关增加违法事实的行为,但依然维持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至二审法院。
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
逻辑与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以及一审法院均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三同时”制度的相关规定,原因在于公司《验收报告》中载明的部分生产设备,建设单位并未实际安装。
而验收期间所检测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理应基于所有生产设备正常运转过程中产生,在部分生产设备未实际安装的情况下,《检验检测报告》上记载的污染物数据必然是不真实、不客观的,从而导致建设单位为该项目配备的环境保护设施不一定能满足保护环境之需要。
然而,建设单位的验收结论仍然为“合格”,故认定建设单位存在“验收报告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构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基于上述逻辑,行政机关选择适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共三处关于“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弄虚作假”的兜底性、概括性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对该公司及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代理思路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行政机关绕开专门性规定、实施性规定和配套的技术规范,选择性适用上位法的兜底性条款,全案全过程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违法事实,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却都认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决定书和一审判决书的释法说理部分用推理方式论证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虽然这种“释法说理”只见“说理”,不见“释法”,但在非法律专业人士看来既严谨又合情合理,似乎无懈可击。
邢律师在二审中调整了诉讼策略,改变“言简意赅”撰写法律文书的行文风格,甘冒“班门弄斧”之嫌,在上诉状和庭审中用了大量篇幅解释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方法,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的规则,将一审判决中看似环环相扣的推理链条一一截断并附上法律依据逐项反驳,具体有:
法律适用应遵守就近规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运用自由裁量权应当以尚未制定具体规定且不得违反现有法律为前提;
“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可自行扩大监管范围、不可抛开技术规范自行定义专业术语;
行政机关应服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
行政监管不应混淆事前与事中事后监管的目标;
行政执法应遵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行政机关的执法事项不可超出上级机关制定的执法目录清单;
主观恶意和危害后果比免于处罚清单中所列情形更轻微的瑕疵行为更应该被免予处罚等。
邢律师向合议庭体系化呈现了裁决该案应遵守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并引用大量政策文件、典型案例、环评司负责人答记者问等辅助说明监管范围、监管趋势和监管要求,在力证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自证合法合规。
最终结果
庭审后,主审法官联系该公司负责人,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该公司与邢律师商议后提出调解方案: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承诺不再作出对企业征信有不良影响的行政行为;作为让步,该公司愿意撤诉并放弃追究因案涉行政处罚造成的除罚款之外的经济损失。
经多方协调与沟通,最终,行政机关接受了二审法院向其发送的《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中的建议,出具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和不予处罚决定书;公司及其负责人撤回了上诉和起诉。
案件意义
该案中的委托人是一家长期诚信经营的民营企业。此次事件因验收环节的瑕疵而受到行政处罚,在多方寻求法律帮助无果后,委托人一度对营商环境、司法现状及律师行业产生消极情绪。
然而,通过本案的成功代理,让委托人切实感受到法律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建了对司法体系和律师行业的信任与信心。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秉承“打得赢,靠得住”“唯靠谱,真策略”的理念,持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构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律师介绍
/邢文凤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
各类公司纠纷与民事商事诉讼、非诉业务;担保纠纷、企业合规、婚姻家事、合同起草与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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