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期,有退休法官问,其想到杭州的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但备案报告提交到原单位了,原单位迟迟未审批同意,也不明确否定,怎么办?我答复说,调解员职业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性,决定了调解员不能赚大钱,更不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因此无须报原单位审批同意,甚至也不必向原单位备案。
[正文]
退休法官作为普通公民,其参与调解工作的权利属于私权利范畴。根据《民法典》基本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退休法官有权自主选择职业或社会活动。社会调解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质,说明其与营利性企业及律师事务所截然不同。且调解服务以公益为主,调解员仅收取合理劳务补贴,不涉及高薪或利益输送。因此,在现有法律政策未明确禁止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的情况下,原单位无权限制。
一、法律文件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只是限制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工作,但未将“调解员”纳入禁止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第2条也只是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需严格审批,但调解中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是企业,且“劳务关系”也不属于兼职或任职。
二、市场化调解的合规性论证
经济激励的合法性。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允许调解员获得“适当误工补贴”,市场化收费(如诉讼费50%)符合地方条例(如上海)。案例支撑:杭州泰和天平调解中心通过市场化运营,吸引20余名退休法官,调解成功率68%。
与违规行为的本质区别。非经营性活动:调解员以劳务报酬(非工资)参与,不涉及商业经营或职权谋私。监管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确保收费透明。
三、原单位审批要求的法律冲突
“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的适用。退休法官作为普通公民,其职业选择属私权利范畴,原单位无权以“内部管理规定”限制。
反面案例:杭州某公益调解组织因补贴过低无法吸引退休法官,凸显审批门槛的局限性。
四、制度优化建议
建议中央层面尽快出台政策,明确市场化调解的合法性及操作规范。
综上,退休法官受聘担任调解员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单位要求审批缺乏上位法支持。通过市场化机制与适度监管,既能保障调解质量,又能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建议参考杭州市场化调解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国性制度创新。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