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财产等行为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对相关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正告预拘留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预拘留被执行人名单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5年3月20日
01
姓名:王新峰
身份证号:3210251977******11
案号:(2024)苏1283执恢726号
执行依据:(2021)苏1283民特934号民事裁定书
住址:泰兴市张桥镇刘井村古塘五组
02
姓名:张馗
身份证号:3210251973******16
案号:(2024)苏1283执恢1074号
执行依据:(2017)苏1283民初7482号民事调解书
住址:泰兴市济川街道虹桥巷
03
姓名:孙红华
身份证号:3210831979******52
案号:(2024)苏1283执恢1022号
执行依据:(2022)苏1283民初7294号民事裁定书
住址: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合陈镇征孙村
04
姓名:季年如
身份证号:3210251968******13
案号:(2017)苏1283执1850号
执行依据:(2015)泰济民初字第0035号
住址:泰兴市马甸镇永新村
来源 | 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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