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社交平台里,别具一格、吸睛十足的头像往往能为使用者增添不少乐趣,可要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拿他人头像来用,这算不算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呢?别着急,通过下面这个案例,咱们一探究竟!
肖像权侵权之周文海律师案例(1)
案例:来自河南驻马店的大学生王某与李某是同学。某日,李某在王某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张王某的日常自拍照,觉得照片中的王某表情生动有趣,未经王某同意便将这张照片下载,设置为自己的微信头像,并发布在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不久后,王某的朋友和同学发现此事,纷纷询问王某是否知情,甚至有陌生人通过李某的账号联系王某,导致王某感到隐私被侵犯、名誉受损。王某要求李某删除照片并道歉,但李某认为“只是用一张照片而已,没必要小题大做”,拒绝配合。于是,王某联系到了我们律博维权卫士周文海律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事后的2-3个月时间里,走仲裁结果是:李某向王某道歉,并承担3000元赔偿其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同时承担该诉讼期间的王某的所有律师费,至此,此事得以圆满解决。那么,遇到此类情况,具体该如何维权呢?
1.固定证据
操作:
王某应第一时间对李某使用其照片的界面进行截图或录屏(需包含账号信息、发布时间等),保存原始照片的拍摄记录(如手机原图、拍摄时间),并留存与李某沟通的记录(如微信聊天、短信)。
重要性:
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基础,需证明李某未经许可使用照片且造成负面影响。
2.联系平台投诉
操作:
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的侵权投诉渠道(通常在“设置-帮助与反馈”中),提交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如原图)及侵权截图,要求平台删除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发送律师函
操作:
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明确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照片、公开道歉,并保留索赔权利。律师函可通过邮寄或公证送达,增强法律威慑力。
作用:
若李某仍不配合,律师函可作为后续诉讼中证明其“主观过错”的证据。
4.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可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如维权合理支出)。
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如王某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许可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民法典》第1019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利用他人肖像,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侵害的,受害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肖像权侵权之周文海律师案例(3)
相关法条总结:
1.肖像权保护:
-《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肖像。
2.隐私权与名誉权: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若李某的行为导致王某被骚扰或社会评价降低,可能同时构成名誉权侵害。
3.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事项:
协商优先:若侵权影响较小,可先尝试通过沟通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需根据实际损害程度主张,法院可能酌情支持数百至数千元不等。
平台责任:若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通过上述步骤,王某可有效维护自身肖像权与人格尊严,同时警示他人尊重法律边界。
肖像权侵权之周文海律师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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