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金牛法庭审结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1日,花某驾驶二轮车经过某施工路段遇坑洼摔倒。后花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和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后出院。

数月后,花某因肺部阴影和呼吸衰竭等病症再次住院,后因肺部病情恶化死亡。随即,花某的母亲钟某将该路段的施工单位甲公司及发包单位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120余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花某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与本起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责任大小如何划分?花某的损失项目、大小如何确定?

承办法官包玲仔细核对了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听取双方陈述后查明事实如下,该路段工程为乙公司承包后全部转包给甲公司。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在施工路段挖坑,却未设置醒目标识或未对警示标志尽到合理的维护,花某骑车经过该路段时也未留意坑洼,致摔倒受伤。花某在第一次入院诊疗时,并没有出现肺部损伤的记录和治疗,其病历也未记载其肺部受过损伤,而花某出院后再次入院治疗和最终死亡均是由肺部病症引起。经审查,钟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花某的肺部病症和摔倒有关联性,在花某死亡后,其亲属也未申请法医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无法认定花某的死亡与摔倒存在因果关系,但存在花某骑车在道路坑洼处摔倒受伤的客观事实,花某摔伤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依法处理。依照法律规定,施工方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乙公司将承包施工工程全部转包给甲公司,属于违法转包,故对花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花某驾驶电动车,经过施工路段,亦未尽谨慎通行的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部分过错。

综上,甲、乙公司对花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案件判决后,花某的母亲钟某、甲公司、乙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施工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一旦发生损害,首先推定施工人存在过错,除非能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行人也应当履行注意的义务,尽量远离施工区域,否则不仅面临人身安全问题,还可能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认定规则,对“法律事实”主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