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房子怎么分?婚内出轨能否追回损失?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归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袁辰法官和上海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顾继云律师为我们详细解析这些婚姻家庭领域热点问题。
01
“房子加名”到底是不是爱?
问题:很多人结婚后,会把自己的房子加上配偶的名字,觉得这是爱的象征。但如果婚姻破裂,离婚时房子该怎么分?新司法解释对此有什么新规定?
顾继云律师说:房产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家庭财富体量占比最高的一种资产形态。很多人结婚后,出于爱将自己婚前房产加上对方的名字。但若后续感情破裂,双方渐行渐远,房产怎么分割呢?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给出了明确答案。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由接受方保有该房产,以维护财产秩序的相对稳定,保护接受方合理预期,弘扬诚信价值。当然,在认定接受方保有房产的情况下,也还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是否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02
为什么离婚案子越来越多?
问题:目前婚姻家庭案件繁多,普通民众常常担心自己在离婚时会吃亏。作为一线法官,您如何看待新司法解释在平衡法律严谨性和人情温度方面的努力?
袁辰法官说:家和万事兴。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人的期盼,也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维护。新司法解释在平衡法律严谨性和人情温度方面基本做到了两全其美。
新司法解释一方面进一步提升了法律严谨性。主要体现在其明确了一些规则的边界,减少了法律适用的模糊性。例如对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中共同财产的认定(第四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加名的各种情况的处理(第五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处理方式(第六条)等,我们在新时期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均细化了相关规定,让我们在处理类似法律问题时,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指引了方向。
03
“忠诚”还能换回财产吗?
问题:如果发现另一半婚内出轨,还拿着夫妻共同财产去送房、送车、转账给小三,以前有些人可能拿不回来,现在新司法解释说这样的赠与无效,真的能追回这些钱吗?
顾继云律师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若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是可以要求其返还的,不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依旧可以进行起诉。
04
结婚5年和结婚20年,
分财产有什么不同?
问题:有人说“婚姻时间越长,分财产越多”,这是真的吗?新司法解释在分割财产时,会不会考虑夫妻一起经历的时间和付出?
袁辰法官说:首先要说明的是“婚姻时间越长,分财产就一定越多吗?”,答案是否定的。但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确实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对于家庭的付出和贡献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我们在分配财产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仅仅是诸多考虑因素之一,我们在分配相关财产一般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等因素,经过综合考量后,做出判断。
05
加名的房子,
到底是谁的?
问题:如果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就一定是两个人的财产吗?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怎么考虑?
袁辰法官说: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婚后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上加配偶名字的情况现在也是屡见不鲜,如果双方日后离婚的话,对于该房屋财产的分配一般要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如果婚后加配偶名字,涉案房屋登记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话,我们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情节进行综合考虑,作为考虑分配房屋份额的因素,我们还会仔细查明是否有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房屋归哪一方所有,以及另一方是否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如果婚后加配偶名字,涉案房屋是夫妻按份共有的话,也就是夫妻各自的产权份额已经在产证上登记清楚,我们一般认为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我们审理时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综合考虑之前说过的一些其他因素作为补充,最终进行分割。
06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
还能反悔吗?
问题:有些夫妻离婚时约定不给抚养费,后来一方又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钱。新司法解释怎么处理这种情况?离婚协议还能随便改吗?
顾继云律师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的三种情形是:(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因此,父母协议离婚时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向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内容要求,但是应就“必要时”举证,若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拥有抚养权一方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现有收入不足以维持孩子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07
配偶婚内出轨,
还能要求精神赔偿吗?
问题:过去有人因对方出轨要求精神赔偿,但很多时候法院并不支持。现在新司法解释对婚内出轨等问题有什么新说法?
袁辰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如果是单纯的婚内出轨,并没有上升到与他人同居的地步,不太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到相关婚内出轨的情节,作为离婚过错一并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会有所侧重。
08
父母掏钱买房,
怎么证明是借的还是送的?
提问:夫妻婚后买房,钱是父母出的,离婚时到底该怎么算?法院会怎么判断这笔钱是父母“借”给夫妻的,还是“送”给儿子或女儿的?
袁辰法官说:“借”与“送”的一个很大区别在于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不同,一个是借贷的合意,一个是赠与的合意。我们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审查钱款的交付,还要审查双方借贷的合意。父母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不仅要证明双方之间有钱款的交付,还要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另外,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父母还需进一步举证另一方对借贷事实系知情的或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主张是“借”给夫妻的,要承担证明借款合意的举证责任。实务中,更多的是需要举证证明另一方对借贷事实的知情或认可。可以从另一方是否出具借条、另一方对借款事实认可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方面进行审查。
09
离婚后
还要给前妻/前夫生活费?
问题:新司法解释细化了“离婚经济帮助”,也就是说有些情况下,离婚后还需要补偿对方生活费。什么情况下会判给对方补偿?
袁辰法官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解释细化了关于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就是说在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并且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需要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来判断,细化了相关的补偿确定标准。
10
“藏娃夺娃”,
看新规如何破局!
问题:当婚姻的篇章画上句号时,离婚这场“戏”便悄然拉开帷幕。在这场落幕的戏码中,最让人揪心的“主角”往往不是财产的分割,而是那句“孩子归谁?”,层出不穷的藏娃夺娃大战,新规出台后是否能够改善呢?
顾继云律师说:夫妻双方处于分居阶段还未离婚,一方或其近亲属把孩子抢走藏匿起来,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有的试图逼迫对方在财产上让步,将孩子当作筹码“占为己有”;还有试图以割裂亲情的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报复,恶意不让对方见到孩子等等。司法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明确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裁判抚养权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结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离婚问题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在平衡法律严谨性与家庭温情之间做出了积极努力,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充分考虑了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希望通过袁辰法官和顾继云律师的详细解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离婚相关的法律问题,倡导理性、平和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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