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实控人或者大股东,有市值约4.1亿元的股份,但现在是“烫手山芋”,需要尽快出手,有什么高招?
最佳答案是离婚。
3月21日,上市公司金圆股份(000546.SZ)一纸公告引发市场关注:公司原实控人赵辉与潘颖离婚,后者分得赵辉持有的全部股份,对应市值约4.1亿元。
据公告,赵辉将其直接持有的金圆股份8.505%股权及间接持有的金圆控股7.67%股权全部转移至潘颖名下。交易完成后,潘颖合计持有公司10.75%股份,成为重要股东。
表面上看,这是一次常规的财产分割。不过,2023年10月至12月,赵辉曾通过虚构货款名义,将上市公司4亿元资金转至关联方,用于偿还母公司债务。这一行为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被吉林证监局处罚150万元。而此次离婚分割的股权中,部分股份仍处于质押状态,需解押后才能过户。两起事件时间线高度重叠,难免让投资者担忧股权分割是否与债务风险存在关联。
离婚后,金圆股份实控人由赵璧生、赵辉父子变为赵璧生一人。尽管潘颖承诺“在赵辉不得减持期间不减持股份”,但关键股东变动仍可能影响公司决策稳定性。
从更深层次看,金圆股份暴露的不仅是实控人道德风险,更是公司治理的系统性漏洞。根据吉林证监局调查,公司4亿元资金被违规占用长达三个月,却迟至2024年4月才披露。这种“先挪用、后补票”的操作模式,反映出部分民营上市公司仍将企业资产视为“家族钱包”。尽管监管层已对赵辉个人处以150万元罚款,但投资者更期待看到公司内控机制的根本性改革。
实控人将上市公司视为“提款机”,甚至试图通过婚姻关系变更来转移资产时,受损的不仅是中小股东利益,更是市场整体信用基础。然而,这样的事件仍然在重复发生。
去年1月
,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金磊与其配偶王思勉的离婚协议,对市值高达40.04亿元的股份分割一事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涉及巨额财产变动的事件,不仅凸显出大股东婚姻关系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影响,更在实践中,将对监管层对于“离婚式减持”行为的新规成效几何,有了一次现实层面的检验。
根据协议,金磊持有的3001.41万股股份转至王思勉名下,占公司总股本的7.42%,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持有公司463.1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减至1.14%。而王思勉此前并未持有公司股份,如今则一跃成为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
对此,有不少网友质疑,这会是一次“离婚式减持”么? 2020年至2021年期间,金磊多次减持公司股份。根据长春高新公告,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金磊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6%,套现约16.85亿元;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金磊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累计减持达809.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97%,套现约35.86亿元。两次集中减持累计套现达52亿元。
金磊因婚姻变动,从大股东变成小股东,是否借离婚为后续减持做好铺垫,也就成为网民议论和质疑的话题。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离婚,原本是私人领域的情感纠葛和财产分配问题,然而触及到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尤其是大额股份的转让,便超越了家事的范畴,成为资本市场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近年来,“离婚式减持”的争议频现,其背后牵涉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对股民权益、市场稳定及法治环境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据每日经济新闻2023年7月报道,根据金杜研究院统计,仅仅2023年上半年,上市公司至少公告股东离婚分割股份案8件,离婚后计划或实际减持股份案件9件。其中10件的离婚股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或一致行动人。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回应称,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023年8月25日,沪深交易所针对细则适用问题给出明确答复,强调了在离婚、法人终止或公司分立等特定情况下分配股份时,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合并计算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的规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离婚导致股份转移,夫妻二人将共享同一减持额度,并受到同等严格的减持监管约束。此举旨在防止借由离婚手段规避减持限制,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长春高新的案例恰好成为这一减持新规落地实施的试金石。按照新规,虽然金磊不再是大股东,但同样要遵守“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合并计算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这一规定,遵守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因此,金磊、王思勉承诺,在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各自所持有的长春高新股票。
不过,一年之后,作为小股东的金磊,一旦要出清自己所持的股票,无需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如此“静悄悄的操作“,有利于减少因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减持造成的股价波动,在高位集中套现。
这无疑暴露出当前资本市场法规在应对特定情况下的潜在漏洞:尽管“离婚式减持”已有了明确的规定约束,但在从大股东转为小股东的身份转变过程中,如何有效监督和管理减持行为以保障市场的公平透明,仍是一道待解的命题。
每次上市公司“天价离婚案’,股民第一反应是凑热闹,事后才渐渐反应过来:原来,我才是为此买单的那个人。
因此,在制度层面,我们应进一步思考如何打上制度补丁,例如,可考虑针对原大股东因特殊原因导致持股比例降至一定阈值以下后的减持行为,增设过渡期的披露要求,或者引入动态调整的披露机制,依据减持规模而非单纯持股比例来决定信息披露的强度。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婚姻解体,带来的不只是八卦谈资,更是对监管机制、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叩问。当婚姻契约与公司治理纠缠不清时,敲响的不仅是金圆股份等上市公司的警钟,更是整个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长鸣之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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