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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云南曲靖市人民法院发布,从事火腿腌制工作的商贩彭某某,以1500元每吨的加工费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腌制品,准备运往昭通市巧家县出售。
在腌制过程中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彭某某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公安机关从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中取样7个样本委托鉴定,7个样品中全部检测出含有敌敌畏成分。经对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05762元。
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会泽法院依法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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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闪电新闻
编辑: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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