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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什邡法院发布一起案例

法院审结了一起

针对农村老人的抢夺案

被告人凭借一招“经典话术”

连续诱导两位老人拿出现金

随后进行抢夺

法院提示农村老人

不要相信这一骗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搭乘李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从成都市到什邡市某乡镇,在乡镇某村遇到老人尹某。袁某下车与尹某搭话,自称需要在村里找地方摆设一个广告牌,不了解村中情况,请村民尹某帮忙看看什么地方适合摆放,并表示马上支付给尹某20元报酬。

尹某答应后,袁某表示自己没有20元零钱,需要尹某找零。在尹某拿出身上所带的2200元现金准备找零时,袁某将钱全部夺走。在尹某追讨过程中,袁某扔下假钞以此摆脱追讨,后袁某搭乘李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抢夺尹某成功后,袁某搭乘李某摩托车又到另一村,以同样方式让老人廖某拿出现金,待廖某将1300元现金拿出后,袁某全部夺走。在廖某追讨过程中,袁某扔下1400元假钞及50元人民币,以此摆脱廖某追讨,后搭乘李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夺罪,应予依法惩处。 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什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袁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晓法说案

本案中,罪犯袁某计划周密,针对性强,专门选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的农村老人。以让老人帮小忙并支付小额报酬为诱饵,诱骗老人拿出随身钱财找零,随后实施抢夺。为逃避追捕,还使用了假币迷惑老人,妄图阻碍老人追赶。最终,法院以抢夺罪对其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

对于大家,尤其是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的群体,面对陌生人提出的看似简单且获利的“好事”,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因小利而轻易暴露自己的钱财,在涉及钱财事务时,多与家人沟通或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

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安全教育,普及常见犯罪手段及防范方法,共同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老人,特别是农村老人

习惯使用现金交易

身上携带现金较多

这就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提醒自己家里的老人

不要相信这种骗局

来源 | 什邡市人民法院

编辑 | 孙畅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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