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15岁女孩陈某,15岁男孩李某初中时同班同学,毕业时因为两个人学习成绩都差,被分流到一所民办职业高中,还是同班同学。
在职高上学期间,两人谈恋爱,这事儿班上的同学都知道。
后来这对少男少女经不住诱惑,在陈某的女生宿舍偷吃了禁果。
女孩陈某的父母知道后,非常气愤,认为女儿吃了亏,就以女儿被强迫为由起诉男孩,告他强奸了自己的女儿。
同时还提出民事诉求,要求女方赔偿20万元。
经调查,陈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有同学的旁证,女孩陈某也承认跟男孩谈恋爱,因此,公安机关认定小李没有犯罪事实。
可是,女孩的父母认为还是自己的女儿吃了亏,何况还未成年,男孩妥妥是强奸,就请来律师,又告到了法院。
男方小李的父母本来就因儿子小李被公安机关调查一事,耿耿于怀。在得知又被告上法庭,并提出反诉。
小李父母反诉称,小陈父母在明知道双方是自愿的情况下,仍以被强迫为由,诬告陷害小李,属于过错行为,且导致小李身心同时受到伤害,造成其精神损害,故小陈父母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13万元。
法院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
虽然陈某、李某是年满15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二人是恋爱关系、明知学校管理规定,故二人以躲避学校管理为目的,相约到女生宿舍自愿发生关系,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且学校已经制订管理规定、二人亦明知该规定,故学校也不存在过错。
最后,陈某、李某双方家长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子女身心受到了损害,故均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综上,法院驳回小李父母、小陈父母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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