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24〕94号)
第一条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四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
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本文仅摘录部分内容)
举例说明:
1977年之后出生的男职工, 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63岁,弹性提前/延迟退休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弹性提前退休(60~63岁)
(1)如果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需由单位报批同意(依据前文第十三条)。
(2)如果是其他人员,弹性提前退休可以 自愿选择 ,只需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二、弹性延迟退休(63~66岁)
(1)如果是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允许弹性延迟)。
(2)如果是其他人员,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
来源:人事工作者/人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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