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做不好,可能就变成了“偷税”!!!

分享一个税案,自认为是一个高超的税收筹划方法,但却是实实在在的一种偷税手段!

税案据行政处罚文书号:宁税稽罚〔2024〕55号的违法事实显示,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张某某为药厂提供药品推广服务。

为隐匿从药厂取得的应归属于本人的经营所得,张某某通过借用他人身份成立34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并实际控制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向药厂开具发票分解收取药厂支付的款项合计3.64亿元,适用了35%的税率,应缴个税1.25亿元,少缴(偷税)1.12亿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张某某实际控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隐匿从药厂取得的应归属于本人的经营所得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评3.64亿元!医药行业这么暴利吗?仅仅是药品推广,5年多就能赚3.64亿!如果没被查到,“分散收入”的税筹手段不可谓不“高明”,应缴1.25亿的个税才缴纳150多万,不合法“避税”率高达98.5%以上。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要补税少缴的1.12亿,还要缴纳滞纳金,还被罚款1.12亿,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