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监管时间轴线
1. 1995 年4月7日,劳动部颁发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 号)
将厂内机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范围,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为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 2000 年6 月29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
厂内机动车辆作为特种设备类别之一列入监管范围。此时,装载机等工程机械还在其中,属于特种设备的一种。
注意看,此文件中特种设备一词更多的偏重于机电设备类,其他类型放到了等后面。
而实际上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更早,由当时的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管理、那时候的检验机构简称"锅检所",,现在叫特检所、特检院、特检集团(公司),而老特设人们还是习惯性说锅检所、锅炉处......
3. 2003 年3 月11 日,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
条例中取消厂内机动车辆类别,只保留叉车,并将其划入轻小型起重机械进行管理。
4. 2009年1月24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版出台,再次将叉车等单独列为厂(场)内机动车辆。
正式确立八大类特种设备类别。
5. 根据GB/T 6104.1-2018《工业车辆 术语和分类》的规定,
“工业车辆"是指至少有三个车轮,并带有动力或非动力驱动装置的轮式车辆(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除外),设计用于搬运、牵引、推顶,起升,堆垛或在货架上分层堆垛各种货物,并由一个操作者控制或无人驾驶自动控制。其中包括:
作为特种设备监管的叉车作业范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新版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的界定范围,在下面“三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应当严格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管。
三区:
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人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那问题来了,三区之外呢?!由谁来监管?也就是说作为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的叉车到底能不能上道?道路行驶的叉车,除了问题由谁来处理?!要是监管范围之外的叉车呢?比如不带货叉的属具叉车?
再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版里面对于术语和监管范围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看到这里好像有了答案,叉车的监管,好像按照作业范围去监管更加合理一些!
比如三区内,作为特种设备监管的叉车,无疑由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管理。
三区内,特种设备监管外的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如装载机等,企业自己管理?!出了问题,自行承担或投保设备责任险,转移风险。
三区之外,且除农机、建筑工地、铁路以及其他特殊行业之外,不管是不是在特种设备监管内或外,统一交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但是问题又来了,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比如厂区内使用的叉车需要修理厂修理,并且能够行走的,需要办理临时通行证吗?
那如果没有登记机关所需的材料能不能办理呢?!办理不了就只能安排拖车吗?
退一万步,想对机动车办理登记,出机动车号牌,能不能办理呢?据说不能!
由于叉车在灯光、制动、车速等方面不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无法上牌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有上牌照的车才能上路行驶,因此叉车是不能直接在道路上行驶的,如需要转场作业,应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载。
再来个极端点儿的提法:如果只在废品收购站使用的叉车,在三区之外,且属于公众不会通行的地方,这台叉车应该归属于谁来管理呢?!
以上是1990年公安部给出的答复意见,已失效,仅供参考!
以上为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判例,涉及叉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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