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下发

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①明确“十一不得”

不得以自营名义销售

不得诱导退保、夸大收益

银行要审查保险公司

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

③保险产品准入

要调查保险责任、保单利益水平

存续期间,要敦促险企披露分红水平

④压实银行自身责任

明确代销业务管理部门

1

银保渠道快速发展后

网点合作数量限制放开

银行代理保险新规也下发

1.银保渠道此前快速发展,也有挑战和问题...

随着,外部利率的持续下行,从银保渠道率先执行“报行合一”,到3.5%和3.0%定价的人身险产品相继停售。

这些都对产品和渠道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详见文末。

产品方面,以头部险企为代表,主推产品从传统型产品,向“保底+浮动”类的分红险等产品转变。

渠道方面,受个代团队人数持续下降影响,个代渠道保费增速放缓,详见《》。

与此同时,银保渠道受险企关注,叠加理财产品全面进入净值化时代和基金等产品业绩表现不佳影响,银行需要提升中收收入。

因此,我们看到自2020年至今,银保渠道的保费增速持续超越行业,2024年的增速偏低,主要是受传统险新单业务大幅减少影响。

但是,随着分红险成为险企主推产品,以及银行渠道的热销产品,人们也开始关注曾经“分红险为王”时代,银行渠道出现的销售乱象问题,是否会再度上演?

 银行代销保险迎新规!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银行代销“十一不得”,要看险企偿付能力,敦促披露分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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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保险迎新规!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银行代销“十一不得”,要看险企偿付能力,敦促披露分红水平...

比如,近日关于《存款变保险,记者卧底调查银行代销保险》也引起大家的关注。

其中,提到银行网点违规引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并任由他们冒充银行职工向储户推销保险等问题。

2.银保渠道:“一对三”限制放开后,又迎新规...

3月21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监督管理,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自2024年,金融监管总局放开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数量限制后,下发的又一新规。

时隔十三年取消银保渠道“一对三”限制,详见《》。

办法从代销保险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产品存续期管理等多个方面,对银行代销产品的行为进行规范。

相较此前2016年下发的版本,在对保险公司的资格审查、产品收益等方面,都提出新的要求。

2

银行代销十一不得”

不得以自营名义销售

不得诱导退保、不得承诺收益

1.银行代销保险的“十一不得”:不得以自营名义销售,不得诱导退保...

首先,就是保险公司员工,不得驻点银行网点,宣传推介和销售保险产品

其实,不得驻点销售保险这一点,一直存在...

在此次的银行代销产品新规中,提到从事代销业务的“十一不得”,也再次进行明确。

此外,还包括不得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不得为代销产品违规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显性或者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者收益保障等,详见上图。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以往,新规新增了三项“不得”,包括:

一是,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诱导客户进行频繁购买、赎回、退保或者其他同类操作。

近年来,行业深受代理退保等乱象困扰,新规增加这一条,有助于帮助行业从银行渠道的销售源头,规范这一乱象。

2.代销保险:人员要有资质,并加强管理!

二是,不得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很多时候的销售误导问题,就是源自向客户推荐了不适合,或者不符合他的风险偏好、保障需求的产品。

因此,金融监管总局下发《保险销售行文管理办法》,详见《》

在明确产品分级、人员分级,按级销售的同时,也强调要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委派合格的销售人员,提供适合的产品。

此次,银行代理销售新规中,也强调销售人员要具备所销售产品的销售资质,并且要求银行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强教育,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3

代销保险

银行要审查机构和产品

包括偿付能力、分红水平等

1.银行要审查保险公司: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

除销售环节外,新规从合作机构管理、产品准入、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等三个方面,也对银行代销保险,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是,银行代销保险,要由总行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准入机构进行审查。

对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代表着险企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风险管控能力,能体现险企未来稳健经营的能力。

在新规的要求下,可以使得银行从总公司层面,重视对合作保险机构的筛选,避免后续在产品存续期,因为兑付等产生问题。

此外,银行还会建立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对存在违规行为等机构,实施退出。

2.产品准入要调查保险责任、保单利益水平;敦促险企披露分红水平!

产品准入方面,要求银行要根据客户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确定产品准入标准,对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产品情况。

尤其是,对保险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水平等因素。

而在销售保险之后,在产品的存续期,新规也要求银行要敦促合作机构,加强信息披露!

其中,包括分红产品的分红水平、万能险的结算利率、投连险单位价格等。

虽然,这些是保险公司都会定期披露的内容,但是,大多只能通过向保险公司查询,在银行销售端,还没有查询的方式。

新规下发后,不知银行未来是否会增加,保险公司相关产品收益率披露的内容。

4

压实银行自身责任

明确代销业务管理部门,加强管理

1.银行要明确代销业务管理部门!

除前文关于代销保险的相关内容外,此次银行代销业务新规,还要求银行明确代销业务的管理部门。

尤其,是要在合作机构准入、代销产品准入、宣传推介和销售等环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

由此可见,新规也是从代销的全流程和环节,对银行代销业务提出全方面的规范要求。

2.压实银行的自身责任!

当然,可能大家会说,包括不得驻点销售保险等在内,很多要求在以往的文件中也有提及。

但是,还是有类似的问题一直出现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规强调商业银行自身责任,要对机构和产品准入进行审查,就是要对客户负责。

当代销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以往很多银行代销乱象导致的消费者纠纷,都是直接由合作机构,比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在金融监管总局成立后,因为代销保险违规等问题,同时处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The End

在当前行业产品向分红险转型,渠道发展也迎来新的变局之际,此次新规的下发,无疑是为银保渠道的健康发展,从制度层面奠定基础。

近期,“13精”围绕人身险产品、渠道等维度进行专题分析,后续,我们会继续深入分析,敬请关注。

①产品方面

②渠道方面

③投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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