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可以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多少比例?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此处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即: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10%。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载明哪些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何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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