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刑事案件二审不公开庭审。
3月25日早晨,该案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表示,该案刑事二审开庭,她以公民辩护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她希望二审能给儿子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在接受采访时,郑女士对该案部分认定情况存疑。她出具的刑事上诉书提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席某某)强行与女方(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与客观证据不符。她表示,席某某称二人有亲密接触,但无实质性性行为。
2023年12月25日,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根据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诉状》显示,医院诊疗手册“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男方母亲郑女士在进入庭审前表示,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今天上午,多个热搜冲上高位。
一段录音是订婚强奸案重要证据
媒体从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处获悉,一段关于席某某的电话录音成为一审判决重要证据。录音中,席某某面对“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和“你对女方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两个问题均回复“嗯”。
被告母亲发声:
儿子坚称无罪,不接受缓刑
3月24日下午,郑女士表示,席某某的代理律师殷清利在看守所会见了席某某。
她表示,当地司法部门有找到席某某,询问是否接受缓刑,“我儿子坚称无罪,不需要缓刑。”“三四天前,司法部门也找到我,让我签社区矫正判缓刑。”郑女士说,“司法部门问我,如果我儿子缓刑回来,是否可以监护他。”“儿子回来,我随时迎接,但要判他缓刑,这我们不能接受,我们坚持无罪。”
根据2025年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依据我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我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现委托你中心对席某某的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请你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书。
郑女士说,她从代理律师处了解到,近期,席某某已经收到了最高法批准第四次延长审限的通知,“3月18日,我儿子接到了延期通知,审限延期至6月7日。”
鉴定书:
“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我儿子没有强奸吴某某,他们只是有亲密接触,但没有发生实质性性关系。”郑女士坚持道,“一审法院在答记者问时,未提及医院诊疗,及司法鉴定意见。”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一文显示,案发当年5月2日,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对此,媒体从男方亲属处获得的《刑事上诉状》显示,5月4日,警方在医生协助下,对女方提取阴道分泌物及内裤,女方陈述上述内裤“没有清洗过”。当年5月6日,女方在警方带领下,到医院检查,诊疗手册显示“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而女方陈述是双方发生关系,与客观证据有矛盾。女方还陈述称“席某某没有打女方,就是一直用手按着我、席某某没有说过威胁女方的话”。
被告母亲:
拖拽系女方情绪失控,我儿子怕出意外
3月25日上午9时,“订婚强奸案”二审不公开庭审,据悉,席某某母亲作为公民辩护人出庭。进入庭审前,郑女士表示,席某某未强奸吴某某,而是双方发生亲密接触后,就“房本加名”问题未谈拢,女方情绪失控。席某某将其反锁屋内,取车准备送吴某某回家,“大概10分钟左右,我儿子回家发现吴某某点燃了客厅窗帘,并将卧室门反锁。踹开房门后,发现吴某某在用打火机点燃纸团,烧柜子。”郑女士说,吴某某情绪失控跑出房间“呼救”,席某某将她追回,“我儿子是怕她出意外,把她追回来的,不是为了强奸。”
“事发后的情绪激动,怎么证明事发前发生性侵?检方公诉我儿子是强奸,我希望法庭上,可以看到事发期间,吴某某反抗的证据。”“检方报批的时间问题,我也希望得到合理解释。”郑女士说,“司法鉴定结果没出来,检方已经对我儿子以‘强奸罪’批捕,证据还没出来。”
根据阳高县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显示:经阳高县检察院批准,我局于5月15日下午4时,对涉嫌强奸罪的席某某执行逮捕。而《刑事上诉状》中披露,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的时间为“5月19日”。
事件始末梳理
3月24日晚,男方席某某母亲郑女士回忆,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与女方经大同阳高县当地一家婚介介绍相识。在郑女士的表述里,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每天甜甜蜜蜜,手拉手到处转。两人都觉得挺合适,我们就想着那订婚吧。”对女方的了解,郑女士表示知道她当时待业,更多情况并不清楚,是看到两人感情比较好就觉得可以订婚。
郑女士称,自己对于18.8万元的彩礼并无异议,不过在2023年5月1日举行的订婚宴前,女方曾提出想在婚房房产证上加名,郑女士则认为需要在结婚后。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女方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宴后,两人来到婚房休息。
据阳高县法院一审判决和答记者问,2023年5月2日午饭后,席某某和女方一同前往婚房,席某某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女方拒绝,女方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男方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方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席某某拿走了女方手机,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亲打来电话,席某某才将手机归还女方。当晚,女方向公安机关报警。
3月24日,在事发婚房内。受访者供图。
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10万元及2枚戒指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其拒绝领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1644元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9977.8元的诉求,女方对给付金额及花费有异议,法院认为上述款项属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某、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9楼(my19lou)综合自观察者网、华商报大风新闻、大河报、潇湘晨报、极目新闻
编辑:大侠
审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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