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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

砰!!

喝的“醉醉醉”,撞的“碎碎碎”!

酒驾这杯酒,谁喝都会“罪”!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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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在连城县城区某红绿灯路口,一辆小轿车变道后连续追尾前方两车,前车司机下车后发现轿车驾驶员夏某某面红耳赤,疑似酒后驾驶

原来,夏某某在饮酒后心存侥幸驾车上路,不幸发生追尾两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 163.89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夏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某某虽赔偿了受害人损失2万余元后取得了谅解,但仍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连城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夏某某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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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饮酒后勿存侥幸心理,请主动选择代驾、公共交通等方式出行,切莫让杯中酒变成眼中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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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第一检察部 罗燕芬

图片来源:网络素材

责编:李楗

审核:曹立雄、陈晨

监制:陈春生、邓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