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佩妮。

前几天忙没顾上,今天我来给大家分析一下最近创投圈大家关注的同创伟业和明讯科技的瓜。‍‍

其实这个事没有多复杂,说清楚了挺简单的。但是不管对机构还是创业公司我觉得都有一定借鉴意义,所以值得写一下。

首先梳理一下,本次事件是从明讯科技创始人吴凌峰的朋友圈开始的,如图:‍‍‍‍‍‍‍‍‍

瞧这话说的……“用三天的时间”,“索取高额贿赂”,“一步步陷被投企业于水火之中”,真的是写大字报小能手啊!‍‍‍

后面吴总又接受了媒体专访,里面也提到了一些细节。后面再说。

舆论发酵后同创伟业发了声明(如下),大致意思就是三点:‍

1)项目不是我们投的,是我们战略合作伙伴霍普投资投的。

2)司法诉讼霍普投资已经赢了,还有啥好说的。

3)索贿和偷税纯属诽谤,机构已报案。‍‍

外行朋友可能看的云里雾里,看到“两笔账”“打给个人”就盖棺定论里面有不法分子了,其实事实不是这样子。

简单来说,明讯科技确实不是同创伟业投的,是他们的 LP 宁波霍普投资投的,所以同创伟业旗下基金和这家公司没有直接股权关系,但是帮LP 代为管理投后,所以一应事项都是同创的人在对接。(也有可能项目就是同创给 LP 推荐的)

有的人根据投融资数据库的信息,说上面明明写了同创伟业。

嗨,那大概就是机构牌子大,发 PR 稿的时候带上被收录了而已。‍‍‍‍‍‍‍‍‍

同创伟业成立于 2000 年,是国内第一批专业投资机构,能屹立这么多年的机构,基本的价值观素养是在的。

但是既然代为管理,也不能完全撇清责任,这里面同创是有一些管理问题的。‍

根据两边的说法,2020 年宁波霍普投资了明讯科技 3000 万 RMB,约定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市,否则按照 10% 单利回购。‍‍‍‍‍‍‍‍‍

虽然很多人又要在此刻诟病“高利贷”了,但是 10% 其实在合理范围,8-15% 都是有的。

商业合同,公对公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不会因为利率高低而失效。过往也有法院支持的判例案例。‍‍‍‍‍‍‍‍‍‍‍‍‍‍‍‍‍‍

明讯科技没有在期限内上市,2023 年 4 月,霍普投资根据协议要求回购执行。‍‍‍‍‍‍‍‍‍

因为项目本身不是同创的,这个过程就没有纳入机构的风控体系里,而是交给了投资前台和创业者及 LP 三方对接。‍‍‍‍‍‍‍‍‍‍‍

从这里开始,就出现问题了。‍

创始人明显不太愿意付这笔2 年 650 万左右的利息,大概和机构表达了希望降低成本的意愿。

划重点,其实这个时候,按照原方案申请诉讼执行是最合理的,不会有任何争议。‍‍

但是,出于想帮两边降低税负的目的,(可以说是好心,但是却埋了个大雷),同创的对接人提出了分两笔支付的方案,涉及到 4 个协议(一个是股权转让,3 个是自然人的咨询服务协议)

1)本金 3000 万,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也就是吴说的,已经支付了协议首笔款项 2200 万元。

2)650 万利息,打给 3 个个人 LP 的咨询服务费协议。‍‍‍‍‍‍‍‍‍

我询问了咨询行业的群友,咨询服务费是按 6% 开票的,如果是小规模还会更低(1-5%)。如果是私募股权税负要按 25% 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一进一出就是 19% 个点,大概 123.5 万。‍‍‍‍‍‍‍‍‍‍‍‍‍‍‍‍‍‍‍‍

这3 位个人 LP,本身就是宁波霍普的出资人,也就是说这个钱本来就是他们的,对于他们,钱打哪个主体其实无所谓,能投 3000 万,更不差这百来万。

不过中间税负费用少点,也可以给公司适当让些,估计主要是为了推动回购顺利完成。‍‍‍‍‍‍‍‍‍

这里也就是创始人吴凌峰在访谈中说的,对方发了协议,他回复了“好的”。至少说明这个方案他之前是知道的。‍‍‍‍‍‍‍‍

(因为这几位和同创伟业的创始人郑伟鹤都姓郑,有些吃瓜群众揣测他们的关系,甚至怀疑是同创监守自盗。

天哪噜,你搜一下郑仕麟,他是杉杉集团郑永刚的儿子,杉杉现在市值 160 多亿,宁波多的是柚子大佬,有愿意投一级的不容易,你们别瞎猜了……)

在签署协议过程中,本次最大 Bug 出现了。‍‍‍

这两笔协议竟然不是同时签署! 协议 远程发过去了之后,创始人就只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支付了首笔款项,而其他的咨询服务协议就当没看见,就不签。‍‍‍‍‍‍‍‍‍‍‍‍‍‍‍

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这段字样,成为了创始人在法院第一次诉讼中,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证明。

而实际上,这就是同一笔但拆成两笔支付的费用。这也太鸡贼了……‍

留下这种疏漏,同创的对接人是要背锅的,至少应该先签了咨询协议再签股权转让协议啊!但是他一不是法务,二也是估计没想到竟然会有这种事儿。‍‍‍

他们之间的诉讼也挺有意思的,公司安徽广德的,2024 年第一次打官司,广德法院判公司胜诉,不用支付。2025 年宁波霍普在宁波法院起诉,宁波 法院判霍普胜诉。

(XX 必胜客诚不欺我……)

这是 2 月底的事儿,过了一个月,这位吴总就开始发朋友圈,接受访谈了。现在他们正在准备二审。‍‍‍‍‍‍‍‍‍‍‍‍‍‍‍‍

本来是 2023 年是 650 万,现在都 25 年了,利息也变成 1700 多万了,建议快搞完吧,不然越积越多。

另外大家可注意一下,毕竟现在都用微信办公,什么“好的”“”不能随便回了,以后这种建议回复:“收到,我先看一下。”‍‍‍‍‍‍‍‍

咱们可是法治社会,都不兴煽动舆论压人这一套哦。‍

瓜吃完了,我总结一下,创始人不太地道,抓住了协议流程上的一个 bug,想不付回购利息费,还扣大帽子。

资金也是有使用成本的啊。索贿?要自己的钱也算索贿?‍‍‍‍‍‍‍‍‍‍‍‍‍‍‍‍‍‍‍‍‍‍‍‍‍‍

至于以咨询费形式补回购利益的情况,比较少见一些,但是并不是没有,尤其是在股东多利益互相摆不平的情况。

这样安排实际上企业的利息支出是会变少的,其实企业经营不易,好好协商多数机构也愿意的,但是感觉他是一分都不想给啊。

而且现在投资行业本来舆论风评就差,也许创始人是想寄希望于外部施压,扣个大帽子,可惜这个事没有他想象的那么脏

虽然没那么合规,工作也出了点疏漏,但是还好。‍‍‍‍‍‍‍‍‍‍‍‍‍‍

这个事件给各大基金法务平添不少工作量……我群友就接到老板命令,研究一下事件,看看自家协议有没有漏洞。

同创都踩了,我们不能踩坑。

以后如果企业还想通过这种方式降成本,怕是机构也不敢答应了,那只能 10% 就 10%,法院见。

非要涉及基金外的支付,最好做好留痕工作,并且可以签个协议说明这是代收,实际仍是那一笔回购支付的交易。‍‍‍‍‍‍‍

最后,虽然大家都想投人品好又能干的创业者,但是人性确实复杂啊。
‍‍‍‍‍‍‍‍‍‍‍

ps:本文得到了各位群友(包括同创伟业)的信息帮助,但是依然秉持本心客观公正~‍‍‍‍

好啦,肝完了,大家有啥意见,欢迎留言~

我是佩妮,关注我,一个只说真话的创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