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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的性爱,与强奸何异?
2025.3.25
下午学校开例会,有同事说要和我探讨一个专业学术问题。
一番耳语后我才知道,原来今天上午,引起广泛关注的山西订婚强奸案今天二审开庭。而我这位同事想探讨的便是,订婚强奸,怎么定义?二审法院拖延开庭是否会产生变故?
山西这个订婚强奸案件,虽然我也早有耳闻,但其实此前并未详细关注。所以,领导们在开会,我的思想也开了个小会——查询了一些关于案件的基本信息。
在了解案件信息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些比较有意思的地方。
比如说,这个案件的一审审判长居然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并且在采访过程中对审理查明的事实进行了非常详尽的陈述,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更多内容,请大家自行搜索《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
在司法实务中,律师或者当事人家属接受媒体采访非常普遍,甚至有人特意找媒体报道。但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多见,而且往往都不是个体的“意思表示”,而是集体的决策。毕竟,在集体的游戏规则之中,个体的自由意志必须服从于集体。
回到同事要探讨的专业问题。关于订婚强奸,与婚内强奸一样,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这种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本质其实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为什么要对“非法”的性关系引号说明呢?因为现阶段,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刑法总体上而言,一般不把丈夫纳入强奸罪的主体范围。换而言之,婚内强奸的观点,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持。
然则,未经同意的性爱,与强奸何异?窃以为,既然我们要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那么婚内强奸,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夫妻生活的义务,不能剥夺女性享有性自主权的自由意志。未经同意的性爱,与强奸并无区别。我相信,对比国际司法观念,未来“婚内强奸”犯罪化一种大的趋势。
关于二审法院拖延开庭是否会产生变故,这也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据一些新闻媒体报道,案件发生前后,网上有各种流传的版本,比如说“以告强奸进行敲诈”“是强奸还是彩礼骗局”等,可谓是众说纷纭。我这位同事也认为,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当下的结婚率与离婚率可能都会产生影响。
这其实也反映了媒体舆论对法治的影响。
因某些由来已久的观念与背景,法律人和非法律民众之间在某些案件中的“话语冲突”经常发生,两者对“错案”甚至有着完全不同的见解。
法律专业人士往往将目光聚焦于案件背后的程序正义与法治化进程,他们认为,许多争议的根源在于程序规范的缺失和程序权利的不保。因此,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成为他们关注的核心。
然而,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他们的看法则截然不同。深受传统观念影响,民众更倾向于对司法主体——即公检法司办案人员——的道德与能力提出质疑。在民众看来,一些案件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司法腐败或法官素质不高、能力有限所致。因此,清除腐败分子、提升司法主体的道德与法律素养成为民众内心深处的强烈呼声。
毕竟,价值(道德)判断的难度,远低于事实判断。
关于二审结果,我不作预判,也不想带节奏。只是在我看来,讲究证据,尊重事实,恪守逻辑,摈弃偏见,心灵热忱,头脑冷静,这不仅是专业法律人士的工作习惯,也应当是我们要传递的思维方式。
写在最后的话
如果自由与正义还值得热爱,如果民主与平等还值得追求,如果社会的文明与公民的尊严还值得赞颂,那么法治精神就应该得到最广泛的播撒与崇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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