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其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那也就是说,土地征收中,不管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必须要合理,而且就从整体补偿来看,一定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被征收之前的生活水平,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从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理的。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对于补偿标准这块,经常有不少被征收人会认为,相关部门确定的补偿标准压根就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对自己补偿的话,只会让自己越拆越穷,甚至可能都会到了买不起房,无法可住的情况。所以在补偿不合理的时候,被征收人往往会选择先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近日,安徽合肥的杨某咨询律师说,自己家有三亩土地因相关部门规划建设医院等建筑物被征收了。征收本来是件好事,其也本来是非常配合的,可是当看到相关部门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杨某等人觉得该补偿标准十分不合理,所以之后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来杨某虽然主动找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过,但一直没有协商成功。

随后杨某等人也便就将此事搁置了一段时间。本以为此次征收可能不会再推进下去,且补偿事宜也不会有新的进展,但让杨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竟然主动上门找到杨某等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要求杨某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对于杨某来说,征收方主动登门拜访,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其造成了一定的压力,面对相关部门的这种无形的压力,加之征收方对补偿标准做了一定的修改(可杨某仍然不满意),以及征收方不断的口头威胁等,最终杨某还是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征收方找上门来协商补偿,并要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被征收人一定就要与他们签订协议吗?

答案当然不是的。

实践中,可能有很多被征收人一看到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找上门来了,心理马上就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当征收方口头上以“你今天要是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标准又会按照原来的进行补偿”或者“你在三天内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搬迁,肯定会对你还不利”等之类的语气威胁被征收人时,虽然对于补偿标准仍然有异议,但也会抵不住征收方给的压力,随后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事实上,广大被征收人完全没有必要因征收方主动找上门来与自己协商补偿,或者是因他们以各种理由给自己施压,在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换句话来说就是,只要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或者征收方拿来的补偿安置协议上面什么内容都没有,只是口头上签应了被征收人提出的条件,又或者是征收方自己口头上做出了妥协,提高了补偿标准,但只要没有落实在书面协议上面,不管在任何时候,被征收人都是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没有哪条规定说征收方主动找上门来就,被征收人就一定要签订协议。

当然了,在征收方主动找上门来让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如果补偿标准有明显提高,没有降低自己被征收之前的生活水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补偿标准合理的情况下,千万不要狮子大开口,索要更高的补偿,这样反而会不利于自己,一旦这样做,那么征收方肯定会找到被征收人的把柄,比如房屋没有证照,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等,然后以该房屋未办理这些手续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给予被征收人非常低的补偿。

征收土地不仅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的利益,所以,对于补偿标准的制定也不是征收方想怎么制定就能怎么制定的,在制定补偿标准方面,《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上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均需要结合土地(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地方经济发展来进行。

但话又说回来,不管补偿标准如何制定,对相关部门制定出来的补偿标准都要进行审查,尤其是要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对于协议上具体的补偿金额一定要仔细审查。事实上,我们不止一次地强调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旦双方讨论到协议签订这个程序,那则意味着征收方的前期征收工作都已经履行完毕了,当然了这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环节。

严格来讲,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是建立在双方之间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也就是不管是哪一方都不可以各种威胁、强迫等方式来签订书面的协议。只不过,实践中问题却是非常多。

所以,对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作为被征收人需要格外注意具体的细节,包括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签订程序等等,如果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有问题,例如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没有安置房具体的地点、位置,没有搬迁标准、违约责任等等

一旦发现协议中没有上述提到的具体事项,是空白协议,或者说协议内容不公平,补偿标准仍然不合理等,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尽快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