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幼师遇害案,终审判决已经见底:凶手李某勇被判死刑。
这案子不简单,它不仅了结了一桩恶性刑事案件,其背后还藏着:凶手称“精神病”,能饶恕?被害人刘某父母称“见义勇为”,能认定?
案中的精神病抗辩界限、见义勇为认定标准,这些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思考。
凶手李某勇一再嚷嚷着自己有 “精神病”,被害女幼师刘某怡的行为又被指可能属于见义勇为,这两件事就像天平的两端,考验着我们的司法能不能在理性和人道之间找到平衡。
李某勇一二审都在装疯卖傻,司法可没那么好糊弄。李某勇和他的辩护人抛出精神病抗辩这招,在司法案件里并不少见。
打开《刑法》第 18 条看,只有精神病人在没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在这起案件里,法院压根没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为啥?
因为李某勇作案时的种种表现,太有计划性了。他提前准备凶器,精准锁定目标,杀完人还清理现场,甚至还打算接着杀第三人。
这和那种因为病理性精神障碍,无意识实施暴力的行为,完全是两码事。就拿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来说,主犯洪峤也想靠装精神病逃避死刑,最后不也因为作案计划太周密,被法院驳回了嘛。
司法在处理精神病鉴定时这么谨慎,既是在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是在防止有人拿精神疾病当 “免死金牌”。
对于被害人刘某怡是日常互助还是英雄壮举?她在房门被撞开后,果断呼救劝阻,这实际上是在主动保护他人的生命权。
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她的行为符合 “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不顾个人安危” 的规定。
不过,在现实中,这事儿存在两大争议点。一是她的行为,是不是超出了室友之间互相帮助的正常范围;二是认定见义勇为,是不是得以成功阻止犯罪为前提。
在四川苍溪县精神病人杀人案里,法院更看重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不是最后的结果。
这起女幼师遇害案特殊就特殊在,刘某怡和施害者有点间接关系,但她的行为确实中断了犯罪,让崔某有机会报警逃生,对社会有积极作用。家属坚持申报见义勇为,既是对刘某怡生命价值的认可,也是在呼吁社会保持善良。
法院认定李某勇 “罪行极其严重”,这背后反映出我国适用死刑的严格标准。李某勇连续杀害两人,还预谋杀害第三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我以为,对比河北香河县精神分裂症患者杀妻案,李某因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只判了 12 年,可他犯罪对象单一,还有病理原因,和李某勇的案子比起来,性质完全不一样。
死刑判决不只是为了惩罚犯罪,也是为了通过威慑,守住社会安全的底线。但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 “杀人偿命” 就万事大吉了。
在这起案件里,推动见义勇为认定,完善被害人救助机制,都是司法从单纯 “惩罚犯罪”,向 “修复社会关系” 转变的积极尝试。
这起女幼师遇害案虽然终审了,但它带来的思考不会停止。
司法只有穿透 “精神病” 的迷雾,用制度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才能从这些悲剧里,筑牢守护人性尊严和社会正义的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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