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定义,即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健康、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条例》强调,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家庭责任方面,《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同时,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社会力量也被纳入家庭教育体系中。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等方式,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新闻媒体应积极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

要建档立卡并提供关爱服务

《条例》还针对特殊群体制定了特别促进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将流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流动未成年人入学、升学、住房等政策措施,为流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此外,《条例》还设立了法律责任条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将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开屏新闻记者 杨质高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