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1日,重庆合川区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在乡村小路拦截被害人刘某,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将其劫持至玉米地,意图抢劫现金未果后,强行抢走刘某手机(价值1800元)。随后,周某持刀具威胁刘某,强迫其口交并发生性关系。为掩盖罪行,周某又将刘某带至住处捆绑控制,清洗衣物后再次实施强制猥亵。次日上午,周某释放刘某并主动投案。法院查明,案发时刘某已怀孕五周,后续因胚胎问题流产。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某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周某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周某的三个犯罪行为在时间、空间及犯意上均具有独立性:抢劫手机构成既遂,强奸与强制猥亵因间隔较长且地点变化不成立吸收关系,且针对孕妇犯罪应从重处罚。(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周某强奸、强制猥亵、抢劫案——强奸后强制猥亵的罪数处断,入库编号:2024-18-1-182-001)

二、刑事法理分析一:强奸与强制猥亵的数罪并罚依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周某的强奸行为与后续强制猥亵行为是否应并罚。根据刑法理论,判断罪数需以犯罪构成为基础,若行为符合多个犯罪构成且无吸收、牵连关系,则应数罪并罚。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吸收犯的成立需满足“行为间具有必然阶段或自然结果”的联系。例如,强奸预备阶段的猥亵可能被吸收,但本案中,周某在强奸既遂后,将刘某带至家中清理痕迹,期间再次产生猥亵故意并实施,属于“另起犯意”。两行为间隔数小时且地点从玉米地转移至住所,时空明显分离,缺乏吸收逻辑。此外,强制猥亵并非强奸的必然伴随行为——前者侵犯性自主权,后者侵害性羞耻心,法益不同。因此,法院认定数罪并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轻纵犯罪。

类似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例如,上海某案中,被告人冯某某强奸未遂后隔日实施强制猥亵,法院亦以两罪并罚。这进一步说明,时空隔离的犯罪行为应独立评价,而非简单吸收。

三、刑事法理分析二:针对孕妇犯罪的从重处罚法理

周某案的另一焦点是对孕妇实施性犯罪是否应从重处罚。我国《刑法》虽未明文规定“孕妇”为强奸罪加重情节,但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均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例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侵害未成年人、孕妇等应从重处罚。本案中,法院结合刘某怀孕事实,认定周某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分别从重量刑。

张万军教授指出,刑法中的“从重”不仅基于客观危害,更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孕妇因生理、心理处于特殊状态,更易成为犯罪目标,且侵害后果可能波及胎儿。本案刘某因犯罪行为导致流产,虽与周某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加重了其精神创伤。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常将孕妇身份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以实现罪刑均衡。例如,甘肃某案中,赵某强奸未遂后猥亵孕妇,法院亦加重刑罚。这体现刑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四、刑事法理分析三:抢劫既遂的认定标准

周某辩称,其抢劫手机仅为阻止报警,事后丢弃手机应认定为未遂。法院未采纳该意见,明确指出:抢劫罪既遂标准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取得财物并建立实际控制”,后续处置不影响既遂认定。

张万军教授解释,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以构成要件完成为标志。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并排除被害人控制,即构成既遂。周某劫取手机后,已实际支配财物,即便丢弃亦属既遂后处分行为。类似情形在司法判例中普遍存在,如广东某案中,被告人抢劫金项链后丢弃,仍被认定既遂。

这一裁判规则强化了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逻辑:既遂认定关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结果,而非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利。若将丢弃财物视为未遂,可能变相鼓励犯罪人毁灭证据,违背立法初衷。

张万军教授强调,周某案的裁判要旨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一是时空分离的性犯罪应数罪并罚,避免吸收犯理论滥用;二是特殊群体保护需融入量刑考量;三是犯罪既遂标准应严格以构成要件为核心。司法实践中,唯有坚持主客观统一、罪刑均衡,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