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科技的浪潮席卷而来,信息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深度交融,构建出全新的生活场景。在这片数字天地里,人人手握表达的麦克风,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然而,自由并非毫无边界,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恶意诋毁、造谣生事、传播不实信息,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他人,更扰乱网络秩序,触碰法律红线。下面,通过实际案例,一起深入了解网络言论规范。

名誉诽谤之周文海律师案例(1)

案件背景:2023年,来自河南济源的某服装设计师张某(化名)发现小红书用户“时尚达人Lily”(李某)多次在笔记和评论区发布针对她的侮辱性言论,称其“抄袭惯犯”“靠潜规则上位”,并附上张某照片进行人身攻击。相关笔记获得数千点赞和转发,导致张某合作品牌方解约,精神严重受创。

张某事后,联系到了我们律博维权卫士周文海律师,并委托律师完成以下步骤:

1.证据固定:对李某的笔记、评论截图并公证,记录阅读量、转发量。

2.平台投诉:要求小红书删除侵权内容(平台在48小时内下架)。

3.起诉立案:以名誉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2024年)

法院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侵权事实:使用贬损性语言且无证据支持指控,造成张某社会评价降低。

责任认定:李某需在账号主页置顶道歉声明30日,赔偿张某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165条。

名誉诽谤之周文海律师案例(2)

网络暴力维权指南

一、维权步骤

1.证据保全

截图/录屏侵权内容(含用户名、发布时间、点赞转发量)。

使用公证云等工具或线下公证处固定证据。

保存经济损失证据(如解约函、收入流水)。

2.平台投诉

通过平台举报通道要求删除内容(平台需在《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的“立即”采取处置)。

要求披露侵权人信息(需通过法院立案后申请)。

3.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起诉至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法院,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精神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刑事自诉:若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标准(如引发自杀、大规模网暴),可报警追究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名誉诽谤之周文海律师案例(3)

二、核心法律依据

1.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平台未及时处置需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需造成“严重后果”(如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抑郁诊断证明)。

2.刑事责任

《刑法》第246条: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两高司法解释:点击超5000次或转发超500次即属“情节严重”。

3.平台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47条:平台对违法信息需立即停止传输、消除并报告。

《民法典》第1197条:平台明知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实操建议

预防性措施:开启社交账号隐私设置,定期搜索自己姓名排查侵权内容。

快速响应:发现侵权后72小时内完成公证,避免证据灭失。

综合维权:可同时向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www.12377.cn)举报,增加处置力度。

(注:案例细节为虚构,但法律条款及程序符合中国现行规定)

名誉诽谤之周文海律师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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