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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只上市刚满1年的消费REIT发布《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内容是一位基金经理将休产假。(注:为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本文特意推迟一段时间发布)

事情是这样的,这只REIT共有3位基金经理且均为女性,本文用A女士B女士C女士来代称。下面按时间顺序梳理一下事件:

  • 2024年9月,公告称新增一位基金经理,以D先生代称。

  • 2024年10月,公告称C女士休产假,期间由来自旗下另一只REIT的E先生代为履职。

  • 2025年3月,公告称B女士休产假,期间由剩余其他几位基金经理代为履职。

梳理可以发现,这只REIT最初的3位基金经理中,有2位较为集中地休了产假。一位爱吃瓜的朋友表示:没想到在一则普通的REITs公告中也有瓜。

问题来了,这样的公告方式真的合适吗?

“REITs新视线”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还有两只REITs发布过基金经理休产假的公告。一单为仓储物流、一单为产业园,均为REITs市场头部基金公司的项目。再把范围扩大到公募基金领域,发现这样的公告内容也不少见。

这是通行的做法吗,必须这么做吗?

感觉未必。基金经理更换的时候,公告也会解释原因,大多为“工作调动”或“个人原因”这类的模糊表述。这样好像也不影响投资者的信息获取,为什么非要在休产假这件事上写这么详细呢?

产假涉及个人健康、家庭状况等信息,过度披露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基金经理休假原因的披露应遵循“必要限度”原则,在满足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优先保护个人隐私,采用中性的表述即可。比如休产假这种情况,公告中完全可以表述为“因个人原因暂离岗位”或“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