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确立了以有限豁免为基础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指出,这一举措是深入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我国对外交往新形势新变化的重要举措,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贯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外国国家豁免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程序通知》”),该通知共八条,对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管辖豁免的审查、外交部证明文件的取得等程序性内容进行了规定,旨在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受理和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本文将结合《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具体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中强调的关键点,对《程序通知》进行深入解读,并为中国企业提供实务操作指南。
一、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准确援引豁免例外
《程序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于以《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外国国家(包括外国主权国家、国家机关或组成部分,以及授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原告(中国企业)必须在起诉状中明确载明该案属于《外国国家豁免法》所规定的哪种豁免例外情形。这体现了《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对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不予受理,受理为例外。具体而言,《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具体的豁免例外情形,包括商业活动例外、劳动或劳务合同例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例外、财产权益例外、知识产权例外以及仲裁例外。
因此,中国企业在计划起诉外国国家之前,必须深入研究上述豁免例外条款,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找到法律依据,并在起诉状中清晰、准确地援引相关条款,并提供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诉状过程中也负有释明责任,但企业自身必须高度重视法律依据的明确性。此外,在与外国国家进行商业合作之前,务必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并在合同中尽量约定对方放弃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豁免权。
二、案件管辖:集中管辖与专业分工
《程序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北京、上海等直辖市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程序通知》附件对具有集中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明确列举。同时,法律规定应当由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仍由这些专门法院管辖。除上述法院外,其他法院如果已经受理此类案件,应当按照《程序通知》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
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是顺利启动诉讼程序的关键。因此,中国企业应当仔细查阅《程序通知》附件,确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名单,并根据案件类型判断是否属于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如果案件属于海事、金融或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则应向相应的专门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文书送达:遵循国际规则,注意外交途径
《程序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向外国国家送达传票或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优先适用该外国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或者该外国国家接受且我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前述两种送达方式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的要求。如果前两种方式无法完成,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以外交照会的方式送达,并且明确不适用公告送达。以前款规定的外交照会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拟送达的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附有相关语言的译本。向外国国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一并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并告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个月内提出答辩状。
向外国国家送达法律文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环节。中国企业应当了解国际条约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务必保证法律文书翻译的准确性,并积极配合法院进行送达。如果需要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四、管辖豁免审查:法院主动审查与企业积极配合
《程序通知》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在处理外国国家提出的管辖异议时,人民法院不仅应当仔细审查其主张豁免的理由是否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还应当主动依职权对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进行全面审查。这意味着,即使外国国家提出的豁免理由未能成立,法院仍将主动探究是否存在其他可以主张豁免的情形,或者该外国国家的行为是否属于《外国国家豁免法》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从而不享有豁免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程序通知》再次明确,外国国家仅为了参与管辖异议的审查程序,并就其是否享有豁免权进行陈述和提供证据,不应被视为其接受了中国法院的管辖。这一规定与《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六条第一款的精神完全一致,该条款明确指出,外国国家“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不应被视为接受管辖。这一规定旨在鼓励外国国家积极参与管辖异议的审查,充分表达其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从而有助于人民法院更高效、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判断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
面对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的审查,中国企业务必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这不仅包括及时响应法院的要求,按期提交相关材料,更重要的是要充分理解《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关于管辖豁免的例外规定,并结合自身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全面且有力的证据,提供清晰且专业的法律分析,详细阐述为何根据《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相关条款,该外国国家在特定案件中不应享有管辖豁免。
五、外交协助:必要时寻求国家支持
《程序通知》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需要外交部就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商请外交部出具。这一规定直接呼应了《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九条的内容。根据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以下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应当采信:(一)案件中的相关国家是否构成本法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外国主权国家;(二)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交照会是否送达以及何时送达;(三)其他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
这意味着,在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案件的关键事实涉及到外国国家是否具备主权国家地位,或者诉讼文书是否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以及送达的具体时间等问题,人民法院将以外交部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为准。因此,中国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的关键事实涉及到上述《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可以通过法院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商请外交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这将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
结语:护航中国企业海外征程,法律保障再升级2025
《程序通知》的发布,连同此前生效的《外国国家豁免法》,共同构筑起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这两部法律文件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与国际规则的接轨,更彰显了国家层面对于保护中国企业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
中国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两部法律对于涉外维权的重要意义,并将其视为维护自身海外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面对国际市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及时了解并掌握最新的法律动态与政策变化至关重要。尤其是涉外国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问题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在涉及外国国家及其机构的商业活动中,一旦发生争议,务必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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