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兄弟 来源:证监会公告/梧桐树下V
近日,证监会一日公告了对6家投行监管的决定,包括长江证券、华林证券、德邦证券、浙商证券、方正证券、五矿证券,
其中:
1、长江证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证监会决定对长江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华林证券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立项程序不规范。且朱文瑾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葛其明作为时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证监会决定对华林证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3、德邦证券存在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意见、个别员工违规执业等问题。证监会决定对德邦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4、浙商证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内控流程不规范、内控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关注的问题。证监会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方正证券在个别公司债项目中尽职调查不到位;内核重点关注问题披露不全面、对外报送资料审核把关不严;部分项目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证监会决定对方正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6、五矿证券存在内部制衡机制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的质控审核人员与内核委员重合;对外报送材料流程审批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证监会决定对五矿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部分项目相关分管投行高管或负责人亦被监管。
关于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四条、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瑾、葛其明:
经查,我会发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立项程序不规范,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朱文瑾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葛其明作为时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华林证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华林证券合规负责人、朱文瑾、葛其明于2025年4月2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华林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关于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意见、个别员工违规执业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内控流程不规范、内控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关注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八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关于对程景东、戴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景东、戴翔:
经查,我会发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内控流程不规范、内控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关注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八十三条的规定。
程景东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戴翔作为投行质控部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关于对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个别公司债项目中尽职调查不到位;内核重点关注问题披露不全面、对外报送资料审核把关不严;部分项目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办法》)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债券办法》第六十八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关于对瞿凡凯、时光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瞿凡凯、时光楠:
经查,我会发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在个别公司债项目中尽职调查不到位,未有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及财务核算真实性和准确性,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瞿凡凯作为时任固定收益业务总部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时光楠作为项目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债券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内部制衡机制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的质控审核人员与内核委员重合;对外报送材料流程审批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称《合规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十三条等规定。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关于对郑宇、马明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宇、马明涛:
经查,我会发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存在内部制衡机制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的质控审核人员与内核委员重合;对外报送材料流程审批管理不到位。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称《合规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十三条等规定。
郑宇作为公司总经理,马明涛作为公司合规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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