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禁止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的
提醒告诫书
广大经营者及消费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作出如下行政提醒告诫:
一、不得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四、花鸟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宠物店、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野生动植物交易活动及违法交易宣传。
五、不得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六、禁止门店招牌、菜谱以及商业宣传广告中出现“野味”等含有野生动植物内容的字样。
七、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发现有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举报,也可及时向林业和草原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八、积极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大意义,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行动中。
保护野生动植物,人人有责。让我们携手,以实际行动爱护野生动植物,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良好氛围,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绿色家园,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025年3月28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乌兰察布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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