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的通告
为提升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管理,努力营造安全、畅通、干净、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乌兰察布市规范全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行“三联单”制度 实施方案》等法律政策规定, 决定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 输企业进行核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一 、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集宁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核准管理,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
二 、核准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取得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申请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地和驾驶人员。
4.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以防止垃圾泄漏、遗撒。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 、核准程序
核准时间: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10日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
核准地点: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筑垃圾管理股(一楼117室 )。
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联系人及电话:
闫卫中 15947044441
四 、工作要求
1.及时发布核准公示。收到核准材料后,我局将迅速开展核准信息录入工作,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并及时通过官方途径公布。
2.未经核准不得运输。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3.全面规范运输要求。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严格落实密闭运输,保持车辆外部整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五 、长效机制
1.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交管、交通、城管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违法查处与台账报送。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或者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建筑垃圾产生者、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定期报送。
3.监督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核实处理。
举报电话:0474-4812319。
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30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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