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来继续学习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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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明确的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的方式中还有“不予取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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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处置方式仅有“取缔”一种,但在执法实践中,各地依据相关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的不同,创新发展了“劝散”等执法方式。

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在保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此次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对“不予取缔”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

当然,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时,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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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办法》还有什么亮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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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办法》规范执法行为。

新《办法》增加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

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实施空间。

对《办法》第二十条列出的四类行为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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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执法协作。

2021年,民政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员干部、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提出要求。

与《通知》相衔接,本次新修订的《办法》也规定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将为民政部门与纪检、组织、公安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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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办法》第二十条衔接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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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情况,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案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理;

第二类情况,阻碍登记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理;

第三类情况,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仍以该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上海民政、赤峰民政

编辑:蔡 妍

校稿:胡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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