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不允许结社,是不是意味着任何的民间团体都不允许设立了?像我们的羽毛球协会之类的都属于禁止的了?”,
“我所说的禁止设立的是明显带有某种社会群体或部分阶层或者是某个利益阶级属性的团体,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具有明确的为具有共同价值观和世界观的群体谋求团体利益的纲领和目标,我始终认为,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来分析,你就会发现,所有的带有明显利益目的的结社和团体组织,自从它的诞生之日起,目的就不是为了达成社会大同,它的作用就是以对立、分裂和破坏为手段,最终达到实现团体利益的目标为目的,给社会带来的损害实际效果大于有益成果。而你所说的这些个团体,包括各种运动的体育协会、文艺协会、文学协会等等,不是不允许设立,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完全开放性的,除了某些项目特性所需要的条件外,不得设置任何封闭性前提条件,也不得对加入者有任何强制性限制性条款,比如不得私自带领非会员参加活动之类的”,
“姐姐你的意思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就像羽毛球运动,我打算组织一个协会,不能设置比如像身高、文化程度、羽毛球等级水平、职业等等这样一些限制性条件,而年龄则可以作为参考性条件,因为,毕竟年纪太大,参加这种激烈运动有可能有发生严重意外的潜在风险”,
“是的,我所倡导的是全民性的、开放性的生活模式,而不是小团体的、封闭且排他的组织形式”,
“姐姐,我也认为人们对世界、对人类自身等等的认识是会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变化而变化的,所有的意识、观念和行为方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举例来说,我们从历史知识中了解到过,在遥远的过去,女性可以穿着比基尼出现在大庭广众之下吗?男女可以一起牵手逛街吗?都是不可想象的,甚至男子理发剃须都是一种惩罚方式,......等等,诸如此类,可现在,纹身、染发、化彩妆等等,没有人还会认为这些现象是不正常或者违规的吗?显然不会是不是?”
“是啊,很多事物一定会随着经济社会文化和人们对世界、对自身认识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甚至,就像你举得这些事例,可能会发生根本性的反转,过去对的,现在可能就不完全对,今后甚至可能就是错的,以前大家公认是错误的,今后很可能会被整个社会接纳为正确的。所以,我反复强调我们一方面要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有包容性和前瞻性,另一方面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切忌将规矩变成绳索和牢笼,也许一个人的言行按照现行规章制度衡量是不妥当的,但是只要这种言行没有对他人、对整个社会带来危害或者产生潜在的危害,我们就应该给与宽容和一定程度的默许,因为,还是那句话,我们今天的所谓‘正确’,只是因为符合社会普遍认知基础上形成的所谓的正确的概念,当然,我认为这个所谓的正确也应该是带引号的,今天正确的认识可能并不代表永远正确,大多数人认为正确的也并不能因此此而认为发表那些少数人的言行就一定是‘不正确’的。话说回来,我们目前面临的困局是L星的方方面面情况与以前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我们执行的绝大多数规章制度没变,你说能不出问题吗?你问到如何在尊重个人权益的同时防止贪欲的泛滥和膨胀,这首要的的一点还是要大力发展L星的经济,让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充分满足人民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和养老的基本需求,这个是所有人,不分工作性质、性别、受教育程度等等,一律享受平等待遇,当然,我们发展的目标不可能仅仅满足人人吃饱穿暖就大功告成,我们肯定会提供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多样化、个性化的各种生活待遇和服务供大家选择,而如果你,不管有哪一方面更高、更全面的需求,L星都可以满足你的需求,但个人要额外负担相应增加的超福利部分的费用,这样安排,就可以完全消除人们对于工作和生活的预期中因可能的或者潜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焦虑和为此而可能采取不合规的行为去谋求非法的财富的想法和行为,也就是贪欲”, --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