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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亮
槐荫法院
刑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在门口安装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到邻居的门口,这侵犯别人的权益吗?
刘某在自家入户门外、楼道顶部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一部,其拍摄范围可从刘某家的入户门调整至邻居家的入户门,以及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
刘某斜对门的邻居范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自家人员进出的信息,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影响了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还会给自己家造成安全隐患。
于是,范某要求刘某拆除摄像头。而刘某认为,安装摄像头本身就是自己确保安全的正常行为,拒绝拆除。
多次协商无果后,范某将刘某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
刘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邻居的合法权益?范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邻居之间,如何才能有效消弭矛盾纠纷,构建和和美美的邻里关系?
刘某辩称,自己安装摄像头是为了出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最初的起因是自己家曾经丢失过物品。摄像头的拍摄范围虽然可以扩展到范某的家门,但摄像头从来没有对准过范某家,从未侵犯过范某的隐私权。范某确实享有隐私权,但不能无限扩大隐私权的范围。在现代生活中家用可视门铃或者摄像头越来越普及,安装摄像头本身属于正常的安保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本案中,刘某在入户门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方向可遥控调节,拍摄范围可覆盖范某的住所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范某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范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刘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刘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范某要求刘某拆除监控摄像头的诉请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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