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傅同钦(1932年6月14日-2024年10月22日),195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先后在中国科学院(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南开大学历史学系工作。原南开大学历史学院考古学与博物馆学系教授。
郑克晟(1931年9月14日—2022年12月25日),1951年至1955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后至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工作,1963年调至南开大学历史系。历任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南开大学历史系(历史研究所)讲师、副教授、教授。1989—1994年任南开大学古籍与文化研究所所长、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委员会委员。郑克晟教授主要从事明清史教学和研究,曾参加《明史》点校工作,任中国明史学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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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第307-319页。
家人或称家僮、家奴、奴仆、管庄仆佃、看庄阁者、苍头、看庄小人、庄户、下人,等等。名目虽然不一,但实际身份是一致的。在明代的文献中,最经常见到的是勋戚的家人,所以我们以勋戚家人为例,对明代这一阶层略加探讨。
一
勋戚之家人
明初的家人地位低下,人数尚不太多。顾炎武《日知录》中称:“太祖数凉国公蓝玉之罪,亦曰家奴至于数百。”随着中叶以后各类庄田的发展,家人亦随之增多。家人的大量出现,表明当时社会出现弃农而为不劳而食者的人数大大多于以前了。这也是社会动荡不安的具体表现。何良俊《四友斋丛说》谓:
余谓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盖因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无有他志;官府亦驱之就农,不加烦扰。故家家丰足,人乐于为农。自四五十年来,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迁业。昔日乡官家人亦不甚多,今去农而为乡官家人者,已十倍于前矣。昔日官府之人有限,今去农而蚕食于官府者,五倍于前矣。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昔日原无游手之人,今去农而游手趁食者,又十之二三矣。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
可见,正德以后十之六七的农民皆弃农他往,其中相当部分成为家人。
家人大约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钦赐之家人
家人和佃户一样,有随田而赐者。洪熙元年(1425)十一月,宣宗以“滕府黄顺店一区及民人九户,赐彭城伯张昶”。宣德元年(1426),在山东武定州(今山东惠民县),宣宗赐中官“刘宁家人六户:蒋理、薛充、魏全、吴友诚、刘干、石仑,永不收籍”。此外,宣德时尚赐给大学士杨溥家奴。到了景泰时,杨溥之孙尚宝司丞杨寿,“因责家奴不服,殴死之”。刑部尚书俞士悦谓:“奴由恩赐,又祖所遗爱者,今寿杀之……请勿以常律论。”大理寺卿肖维祯则驳此意见,认为仍应“一以律断”,得到皇帝的同意。
钦赐家人与钦赐佃户一样,其地位最为低下。曲阜衍圣公府认为,属于这类的钦拨佃户,须“世世服役,不准出户”。这种情况与宣宗赐给中官刘宁的家人“永不收籍”是一样的,即必须世世代代为其主人服役,永远不能出籍。
钦赐的家人与投献(或投充)的家人身份亦不相同。这一点与佃户的身份很相似。
清雍正三年(1725)时,曲阜孔府处理过一案,充分表明钦赐佃户与投充佃户身份之不同。当时孔府庄田佃户庄朝宗自言:“原系青州府益都县民。后因圣府招募佃户,投入南五牌为佃是实,原非钦拨佃户。”但孔府的意见却不同。他们认为:
虽据庄朝宗供,伊高祖庄干实系投充,并非钦拨。但钦拨事在洪武年间(二年),今验庄氏茔碑……其为钦拨甚明。且碑内独将洪武二字划毁模糊,形迹宛然犹在,谓非有心掩饰,其谁信之……庄朝宗一户,似应仍听公府管辖。
这桩公案的焦点,即庄朝宗是不是钦赐佃户,如果是,那就“世世服役,不准出户”,这是孔府的意见,并以庄朝宗将庄氏茔碑之“洪武”二字划毁为证。而庄朝宗则坚持自己是投充佃户,“逆谋出户”。这一例说明两种身份大不相同。
(二)投充之家人
投充之家人,大约分成两类:一类系失去土地的农民,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有投托大户庄田,成为家人,以逃避繁重之差役;另一类则属于京中“奸诈之徒”,平时无所事事,希望投充大户成为家人,倚势欺人。从明代史籍看,后者或更多于前者。
景泰五年(1454)三月,六科给事中林聪在谈到当时势要之家大肆兼并民田的事实时,着重强调一些“在京奸诈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恃势要,威逼侵占(民田),害人肥己,所以怨则归于朝廷,利则归于奸诈”。他要求“仍行禁约,如有仍前恃势侵占于民者,治以重罪”。
成化二年(1466),经皇帝批准,凡“公、侯、驸马、伯及勋戚大臣之家,将有官民地土妄称空闲,朦胧奏讨,及令家人、伴当用强侵占者,行移法司”。成化三年,户部又会同都察院转行巡视五城及巡按御史出榜晓谕,“禁约军民人等,敢有投托势要之家,充为家人”者,应“参送问罪”。
随着明中叶勋戚庄田的发展,投充家人的事例更为增多。弘治十五年(1502),南京工科给事中徐沂又强调:
外戚顷年以来,投充家人假托名色,大肆恣横。乞敕法司严加禁约,照例治罪。
孝宗命“下其奏于所司”,当然不会有什么结果。
有投充就有主人召募,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明代规定不允许投充,实际即是不许勋戚之家任意召募。但私自召募的仍然很多。正统十二年(1447),太监喜宁与英国公张辅发生矛盾,意欲侵占张之庄田。“辅不从”,喜宁弟喜胜“率自净身家奴,毁辅佃户居室,殴家人妻堕孕死”。事情发生后,喜胜得到宽宥,并未治罪。这里说的“自净身家奴”,即是自行召募的。
(三)并吞别家的家人
一些勋戚或因失势,或因犯罪,导致其他权贵可能侵吞他的家人。有时是随庄田一起并吞的,有时系几家勋贵私自并吞的。正统时,镇守辽东太监王彦死。英宗派太监喜宁查王之财产,结果喜宁借机会“私取其奴仆、马、金银器皿、田园、盐引等物”。王彦之妻吴氏告发其事,喜宁并未获罪。仁宗女嘉兴公主之夫井源,死于“土木之变”。井死后,其他附马都尉焦敬、石璟、薛桓等人,竟上章景帝,“乞分用故驸马井源家人”。景帝认为井源“没于王事,其家正当优恤,不允所请”。兵科给事中谷茂认为焦敬等人“略无忠厚,惟务贪饕”,要求对他们治罪,“诏姑宥之”。这一例子也说明家人可随时转换新的主人,但其身份仍无变化。
天顺时,还有太监犯罪其子被籍为家奴的事实。“土木之变”后,太监郭敬“为事下狱”,死后又被籍没其家。郭的儿子郭祥被“给与太监陈祥为奴”,他的哥哥郭忠被发配辽东充军。后来郭祥又得到英宗的叙用,郭忠也被赦免。这也说明一些勋戚的家人,是带有奴仆身份的。
二
家人之罪恶
家人之身份虽如此低下,但其依恃主人之权势,胡作非为之事实却不少。
(一)通外族
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后,太监喜宁勾结蒙古贵族骚扰关内。当时喜宁曾派亲信家奴二人与蒙古将领安猛哥配合,“谋明年(指景泰元年)春夏复入寇”,结果喜宁家人被明政府抓获处斩。景泰三年(1452),岷府广通(朱徽煠)、阳宗(朱徽焟)二王,纵家人“私通苗寨为叛”,声势甚大。景泰六年(1455),朱徽煠家僮蒙能,“以从徽煠谋反,窜伏苗蛮。今伪称蒙王,诈为妖书,纠集生苗三万余,攻隆里等处城”。明政府异常惊慌,“兵部请移文湖广、贵州、广西总督兵等官,相机抚捕”。
(二)置庄田
家人协助其主人掠夺民田、创置庄田的情况极多。宣德五年(1430),武定侯郭玹“令家人强夺沧州、南皮县民十七家田土,拆毁民居,置立庄屋”。天津右卫指挥吕昇亦“阿附玹势,夺官军屯田一千九十余亩与玹”,置立庄田。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白圭劾奏郭玹之罪。明宣宗仍令宥郭玹之罪,而将吕昇及郭玹家人治罪。宣德时,会宁伯李英曾“招纳叛亡,侵夺官民田地,凡其家人,皆号总管名色,有不臣之心”。至于“逞凶作威,杀无罪人”的现象也很多。正统元年(1436)十月,南京权豪之人,“强夺田亩,占据市肆,隐匿军囚种田”,“看庄小人依附为非,良善被其扰害”。这里说的“看庄小人”,亦指家人。
天顺二年(1458)四月,明英宗敕谕文武百官:
近闻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中间,多有不遵礼法,纵意妄为,有将犯罪逃躲并来历不明之人藏留使用者;有令家人于四外州县强占军民田地者;有起盖房屋把持行市,侵夺公私之利者;有诡名中盐,挟制官司,亏损国家之课者,其弊多端,难以枚举。且如会昌侯弟孙显宗、侄璘令家人私造房屋,以罔市利。
景泰二年(1451),彭城伯张瑾亦“纵家奴集无赖,于河南西平诸县旷地创庄田”。这是一起召募流民,扩大庄田,侵夺民田的事件,是家人恃主人权势而自行创置的,与钦赐及乞请之原庄田形式不同。当时石亨从子定远侯石彪亦曾自创庄田。他“先令家人张政等于保定庆都县强占民田”置庄,并“越关四百余里,督种庄田,掠民土地,招纳流亡五十余户,匿住于庄”。成化二年(1466)四月十四日,太子少保户部尚书马昂等题:
近该顺天、河间、真定、保定等府,及河南、山东等布政司所属人民,往往赴京奏告征粮田土,多被本处无籍之徒怀挟私仇,担造空闲、抛荒、水洼、退滩地土,多者二三百顷,少者五七(百)〔十〕顷,到京投献。官豪势要之家,辄便信凭,差委显目家人,带领无籍之徒,骑坐马骡,身带弓箭腰刀军器等……插立封堆,占据为业,朦胧回报。家主不察是非可否,径具状本奏讨。及至行查回勘,多系民田。民受其害,赴京告诉。
当时明政府对权贵自行置庄的办法最感恼火与不安。成化时大理寺少卿宋旻曾对都督钱雄之祖母陈氏在巨鹿县侵占民田一千三十余顷事提出异议。他认为陈氏派“其家人招集流民佃种,日益众多,俱无籍贯稽考,亦恐别生他患”。他的着眼点不在于钱雄之“家人管业耕种”,而在于“不许招集逃亡”,以免“别生他患”。
(三)贩盐引
明代权贵贩卖盐引而获利者极多,往往利用家人前往中盐贩卖。正统九年(1444)四月,明英宗敕户部:
比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贪图重利,令子侄、家人、伴当,假托军民……乘隙侵欺。又各处所中盐粮,亦系官豪势要之家占中居多……及至支盐,又嘱管盐官搀越关支,倍取利息,致无势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丧赀失业,嗟怨莫伸,其弊不可胜言。
天顺二年(1458),英宗曾敕谕文武百官,指出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多纵容家人任意妄为,大致包括三个方面:“有令家人于四外州县强占军民田地者;有起盖房屋把持行市,侵夺公私之利者;有诡名中盐,挟制官司,亏损国家之课者。”可见,当时权贵以中盐为名,巧夺盐利的事是极普遍的。景泰时,南京锦衣卫官华敏上书“中官十害”,其中即谈到:“家人中盐,虚占引数,转而售人,倍支巨万,坏国家法,豪夺商利,害六也。”弘治时,庆云侯周寿利用家人洪某“奏买两淮残盐八十万引”;寿宁侯张鹤龄亦不甘落后,派家人成达“奏买长芦、两淮残盐九十六万余引”。他们以每引一钱之价格买进,而以一两之价格售出,获利十倍。正德时,内官监太监杨镇往南京贩运货物,又“以其银私自买盐,混同装载,凡用官民船六百余艘”,得利一万六千二百余两。其家人韦庆等“所得亦几千两”。成化十八年(1482),明宪宗一次就赐给太监万通的家人锦衣卫千户徐达“淮盐三万引”。太监的家人贩盐牟利,既可以升官(如锦衣卫千户),亦可以发财。这种情况与其原来的身份是不相吻合的。
(四)伤人害命
家人在侵吞民田、怙势害民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伤人害命的事件。嘉靖时泰和伯陈万言之家奴何玺殴死平民范通,不仅陈万言无罪,连何玺亦被释放。刑科给事中刘济认为系陈“纵奴殴人”致死,难道“朝廷公法不行于戚畹之家奴”?结果陈之家奴仍未得到处置。寿宁侯张鹤龄家人打死人命,亦是弘治时一大公案,其家人亦未受到惩罚。
但是,家奴尽管为其主人干尽坏事,但到受处分时亦往往为其主人背黑锅,充当替罪羊。景泰二年(1451),中军都督府左都督汪泉,纵家奴杨俊占夺武清县官民田六千余顷,事后杨俊下锦衣卫狱。成化十六年(1480),皇亲王源侵占民田事被告发,结果“家奴首恶者二人俱杖五十,械送原籍当差”。类似的例子极多,不一一再举。
明代权贵、太监之家人,其身份虽不高,但因依其主子势炽,为非作歹,无孔不入,因之一些勋戚反而愿意与之结为姻娅,以利于彼此狼狈为奸,互为提携。甚至世宗初期,一些勋戚之家尚愿与已不在位的“奸党内臣”之家人结为秦晋之好,以图厚利。嘉靖二年(1523),户科给事中孟奇上书:
自皇上中兴以来,除旧布新。而先朝奸党内臣弟侄、家人,犹潜居都城,布列禁地,钻刺伺窥,无所不至。若其谋遂成,则其祸匪细。伏望将(太监)李宣(按:系刘瑾党)取回闲住,凡一切奸党弟侄、家人尽逐之,使肘腋之下豁然清谧。而勋戚之家敢有贪嗜权利,与厮养下辈结为婚姻者,即如法禁绝,以警将来。
于是世宗下令,凡勋戚有与这些人为婚者,“必罪不贷”。这些人在京城潜在势力之大,从这一例中即可想见。
三
其他类别之家人
(一)皇庄之家人
家人也属于皇庄内部管事的,正如嘉靖初年兵科给事中夏言在《勘报皇庄疏》中所说,在中官、旗校以外“跟随之名下”的那些人,是帮助管庄人员压迫佃户的。成化时,发生过“仁寿太后庄户与民争田”的事,这些庄户大致指的就是庄头、家人一类的人。弘治时兵部主事何孟春曾说,“臣闻勋戚世族所得附京恩赐庄田,家人亦有挟之以蚕食于他”者。既然家人可以“挟之以蚕食”其他人,也说明了家人在皇庄中的地位。成化十五年(1479),据户部左侍郎殷某奏:
近年以来,有等奸顽军民,不务生业,妄将军民成熟征粮地土,捏作荒闲,投献官豪势要,以图管庄利己。官豪势要贪利不察,广立利四至,或延袤四五十里,或跨越一二州县,朦胧奏讨。一得管业,其家人并管庄人等招纳流亡,凭凌官府,苦害军民往往互相争奏。
正德中,“差管杨村皇庄”的“印缓监左少监谷山岫”就曾因侵占民田被官府告发。明世宗命“逮其家人谷经等,鞫之候问”。这更说明家人在皇庄等庄田中应属于“管庄中人”的身份。
明中叶后,皇庄及各类庄田日益增多,家人亦不断投充而来。正如《明史》中所云:
家人外亲,皆市井无籍之子,纵横豪悍,任意作奸,纳粟补官,贵贱淆杂。
景泰三年(1452),华敏即将家人之“任意作奸”,看成当时“虐军害民”之十事之一,说明当时投充家人之扰乱社会,已相当普遍。因此,成化三年(1467),户部特别规定:
今后如有皇亲并权豪势要之家奏讨地土……仍要追究拨置主谋之人,参送问罪。
同时“禁约军民人等,敢有投托势要之家,充为家人”者罪之。弘治二年(1489),户部尚书李敏在奏疏中,也谈到皇庄中“投充管庄家人”的事实。所以何孟春主张应“戒饬管业家人,毋致生事”。
(二)太监之家人
明代的太监一向飞扬跋扈,操持朝政,故其家人亦仗恃其势,犯有广占土地,操纵官盐等罪行。
天顺时之司礼太监曹吉祥,不仅干预朝政,还总督京师三大营,掌管了兵权,集政权、军权于一身。他也唆使家人广占民田。据当时御史杨瑄揭露:
(北直隶)饶阳县田地堪种者仅千余顷,而太监吉祥家人抑逼有司,令拨与耕。若不严加禁革,恐效尤者众,激变小民。乞命巡抚御史核勘,但有侵占民田,悉令退还,庶几民获安生。
另外,唆使家人贩卖官盐,转卖于人,也是当时太监之“十害”之一。景泰元年(1450),太监金英之家人李庆等“多支官盐”,及“挟取淮安府民船六十余艘载盐,因而杖死船夫”。结果“坐庆绞,余俱杖”,而“不以劾英”。后经查明,擅集民船六十余艘为李庆载货的地方官员,系淮安府知府程宗。程宗不仅为李庆等提供船只,“且事后受其纻丝等贿”。于是将程宗谪戍辽东。事后才知,此案还涉及两浙盐运使吴方大。据都察院劾奏,“太监金英家奴郭廉、赵显多支浙盐,已谪戍边卫”外,“两浙运使吴方大畏势受贿”,“诏械方大至京。至是追赃毕,发原籍为民”。
金英原系宣宗朝之司礼太监,宣德七年(1432),赐金英免死诏,“辞极褒美”。正统末年,英宗命金英理刑部,“英张黄盖中坐,尚书以下左右列坐”,其权势之大,于此可见。后因失景帝宠,诸大案渐发,“终景帝世废不用”。
太监之家人罪恶如此,但亦有家人做好事者。据《坚瓠续集》卷四《仆隶中义士》条曰:
王振之释薛瑄,振之老奴救之,此人所知也。刘瑾之释李梦阳,人知康海之数言得释,而不知瑾之家人老姜实救之。曰:昔年不得志时,李(梦阳)主事管昌平仓,曾容吾家纳米领价,得志乃忘之乎?瑾乃释梦阳,仍赠以物。孰谓仆隶中无义士哉!
(三)军官之家人
明代卫所之高级军官亦大多教唆家人犯罪。宣德九年(1434),隆庆卫致仕指挥周鉴,占耕民田七顷有奇,不纳子粒。民欲诉之官府,“始还十亩”。后来周鉴又率家人对原诉之民人“殴击之,残其肢体”。巡按监察御史邵宗请皇帝治其罪。明宣宗大怒,并言周“凶横如此”,不治其罪,“无以惩众”,“并其家人悉治如法,鉴亦不得以老论赎”。
景泰三年(1452),中军都督佥事石彪苍头占庆都民田。户科都给事中李侃劾奏之,景帝“命核还之,并通戒勋戚大臣”。景泰五年(1454)三月,六科给事中林聪等奏:
百户唐兴奏求田地多至一千二百六十余项。其田地既多,一家岂能尽种?询访其实,多是在京奸诈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势占田,害人肥己,可不为之限乎。
除了侵占民田之外,军官家人尚犯有“私充牙行,勒收商货”之罪行。如天顺二年(1458),都指挥孙显宗即指使家人如此。后事被发觉,“法司论当徒”。英宗“命枷示一月,发充贵州边卫军”。
此外,尚有军官纵使家人为强贼者。如景泰五年(1454),南京监察御史刘敷劾奏左都督吴信、指挥使梅谦,“各纵家奴为强贼”,结果竟然被皇帝“特宥之”。
我们在前面叙述家人来源之三“并吞别家的家人”一节中,曾谈到犯罪太监之子沦为其他太监家奴的事实。这正说明家人身份之微贱。事实上在军官当中,亦有“将自己家人作为人情,送与镇守等官,交通结好,以图利己”的事实。据《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三记载,当时有各卫军余人等投托见在镇守等官,“作为家人、义男,容隐在家,使之管理庄田”。其中凉州右监承福保及副都指挥段升,亦召纳家人无数。后福保及段升回京,而原投托家人,因“顾恋风土,多不跟去”,共有男妇四十余口,“实要再投彼处镇守……等官,容隐安身,仍蹈前非”。于是兵部命令,如镇守总兵等官,再有“影占不明之人,作为义男家人假威害人者”,俱加重罚。
(四)公主之家人
《明史·外戚传》:“有明一代,外戚最为孱弱。”事实上,公主家亦是如此。加之明代选驸马又有“俱选庶民子貌美者尚之,不许文武大臣子弟得预”的规定,因此明代公主家之权势,是受到皇权的一定遏制的。但实际上亦看具体情况,不可一概视之。
正统五年(1440),明成祖女永平大长公主,“令家人诣蔚州买松木千余,至卢沟桥,奏乞免抽分”,明英宗“以旧制不允”。事实上,永平公主长英宗两辈,下嫁之李让,又是“靖难”功臣。但因牵涉宫廷内部斗争,公主子李茂芳被废为庶人,公主亦受冷落,故所请未获允。
景泰三年(1452),附马都尉石璟,奉使湘广,“令家奴货私盐,载以官舟”。又“尝夺苏州民田”。于是“六科十三道交劾其罪”,景帝“命都察院执鞫之,论璟赎徒还职”,结果下诏“免璟官为民,家奴二人俱杖戍边”。石璟为宣宗女顺德公主之夫,昌黎人。后来又被英宗、宪宗重用,此次被景帝免官,亦与宫廷斗争有关系。
明仁宗女嘉兴公主,下嫁井源。公主于正统四年(1439)即死,而其坟地属宛平县,“旧免税粮”。后其地为太监王振侄锦衣卫指挥王林所占。“林既得罪,地没入官”,于是“公主府阍者崔童奏复之”。英宗鉴于井源亦死于“土木之变”,于是命“仍免其夏税七石六斗,秋粮一十七石七斗,马草二百一十四束”。
但是,公主家人依其主人权势霸占田地、开张店铺、欺诈民人的事实,也是非常之多的。
成化十年(1474),隆庆长公主奏求武清县草场三百余顷,得到宪宗允许。既又奏乞滦州及玉田、丰润二县闲地四千余顷,“事下顺天府勘报”。公主“家僮诬府官妄勘,民又群殴之”。户部言当别遣官复勘。“上乃命内官会同御史及户部官以往”。会勘结果,知前地方“多军民所耕种纳税者,唯芦苇一千八百七十顷六十三亩为闲地”。“府官勘有未明,民亦无殴主家僮状”。最后皇帝“命以闲地一千顷赐(公)主,余且留之”,“而宥府官及家僮罪”。
嘉靖二年(1523),孝宗女永福公主下嫁昆山人邬景和。“尝奉旨直西苑,撰玄文,以不谙玄理辞,帝不悦”。嘉靖四年,监察御史叶忠劾奏泰和伯陈万言及附马都尉邬景和,“多蓄无赖,罔利剥民,乞严行禁治”。世宗乃列举“万言、景和纵下牟利之罪”。未几天,二人上疏引罪。皇帝复“切责万言、景和爵高禄厚,日给非不足”,“乃纵容家人开张店面,刻害商民,干犯国法”,“既认罪,姑宥之,仍令所司辑治其生事家人不贷”。最后,公主死,邬景和被“削职归原籍”。嘉靖三十五年(1556)复免其罪。隆庆二年(1568)复其官。
至于王府及王府庄田之家人,王毓铨师已在《明代的王府庄田》一文中多有论列,这里就不再叙述了。
信息采集:张嘉威
文字编辑:张嘉威
媒体编辑:魏霆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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