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9日22时44分,安徽铜陵德上高速池祁段上,一辆小米SU7标准版,与施工路段障碍物碰撞后爆燃焚毁,车头完全损毁,车上3名女子,其中2名当场死亡,另外1名送医不治。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咱们来捋一捋此次事故中的法律关系,各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图系Ai预估的责任比例)

首先说说车企(小米公司)的责任,家属质疑碰撞后车门无法打开,若司法鉴定证实车辆未满足GB 15086-2013《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关于碰撞后车门自动解锁的强制性标准,小米需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承担产品责任,赔偿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失。碰撞后3秒内爆燃,远超国标GB 38031-2020要求的5分钟热蔓延防护时间,可能构成《产品质量法》第46条定义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需承担惩罚性赔偿。NOA系统在检测到施工障碍物后仅给予驾驶员1秒反应时间,其风险提示机制是否符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关于“人机交互有效性”要求存疑。若系统设计未预留合理接管窗口,可能被认定为产品缺陷。若小米宣传NOA功能时存在夸大安全性(如“全场景智能避让”),可能违反《广告法》第28条,构成虚假宣传。若小米宣传NOA功能时存在夸大安全性(如“全场景智能避让”),可能违反《广告法》第28条,构成虚假宣传。

其次,驾驶员的责任,驾驶员在接管后以97km/h碰撞隔离带,家属称驾驶员驾龄已满3年,但若实际驾驶经验不足(如长期未驾车),可能被认定应对复杂路况处置不当,影响责任比例划分。

另外道路施工方,施工路段未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设置足够距离的警示标志(如未提前500米放置施工改道提示),导致NOA系统及驾驶员未能及时识别风险,施工方需依据《民法典》第1256条承担道路管理瑕疵责任。使用水泥桩而非可溃缩式隔离墩,若被认定违反《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施工方需对加重损害后果担责。

最后保险公司的责任,若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及三者险,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赔付,但可能以“车辆设计缺陷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需结合《保险法》第17条审查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履行情况。

小米SU7事故不仅是技术失效的个案,更是智能社会法律治理的转折点。唯有通过司法实践的持续探索、监管框架的主动迭代,才能让人工智能的发展真正行驶在敬畏生命的轨道上。我是李肖峰律师,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我们评论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