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30年光阴长卷
曾经激情燃烧的岁月历历在目
我们用30张珍贵的老照片
讲述30个难忘的影像故事
回眸上海一中院走过的砥砺征程
透过光影
铭记每一个定格的历史
见证每一次法治的进步
重温每一瞬的意义非凡
这些珍贵的回忆
将在中国法治的岁月长河里
永久留存
续写传奇
30年光阴长卷的第三卷。
这是一张典型的庭审照片,除了有些年代感,看上去平平无奇。但画面中正在审理的系列案件,却在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着“里程碑”意义:全国首例国外航空器坠毁致中国居民损害赔偿案,同时也是“诉讼代表人”制度在我国的首次司法实践。
一切要从1999年4月15日的那个傍晚说起。
当日16时许,一声巨响打破了申城春日的宁静。一架韩国大韩航空公司MD-11货机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起飞约3分钟后,因机组误判高度单位失控俯冲向地面,一头栽倒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沁春园居民新村旁的建筑工地上,飞机解体化作残骸散落各处,3名韩国机组人员当场死亡。
沁春园居民楼在巨响中震颤,碎块裹挟着燃烧的航油从天而降,将放学路上的孩童、躲雨的路人、在建的商品房瞬间卷入事故中,最终造成5人死亡、42人受伤、数百户居民房屋受损。
事发后,经过数月数轮谈判,其中4名遇难者家属(另外1名遇难者家属已达成调解)与大韩航空始终未能就赔偿方案达成共识,于1999年6月9日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其赔偿侵权损失347万元人民币。
王启扬正在接受采访
“事发后我一直在关注后续,但没想到最终会参与审理案件。”
近日,该案承办法官之一、时任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审判员王启扬回忆,这是全国首例国外航空器坠毁给中国居民造成损害所引发的系列赔偿诉讼案,引发了国内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这一系列案件中,既有人员伤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也有财产损害赔偿案。最先审理的是4位遇难者家属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案件涉及国外航空器,但当时我国没有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而我国国内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已作法律规定,所以适用国内法。”
王启扬回忆
审理中,双方对于法律适用和法律事实基本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认定。
“按照国际惯例,航空器坠毁损害赔偿数额是较高的,但是当时我国国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相较而言偏低。”
王启扬说
当时有一个细节让王启扬印象特别深刻:“受害居民认为外国的飞机在中国掉下来,一定要对方赔礼道歉。”“法庭上,两位代理律师每一次开庭发言,都会代表大韩航空,向遇难者家属致歉。”
合议庭评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内法,总的赔偿额一定程度使受害者家属得到抚慰和补偿。
2001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4位死者家属提起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4位死者家属88至111万元不等,创下了彼时国内相关赔偿纪录。一审宣判后,大韩航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海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之而来的是大批量财产损失赔偿案件。
糜世峰办案笔记
“2001年3月13日,47户原告诉韩国大韩航空有限公司赔偿案”……时至今日,时任上海一中院民一庭法官、现任徐汇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的糜世峰仍完整保存着当年的办案笔记。
“飞机坠地时形成巨大冲击波及四处飞溅的残骸,致使我居住的整幢房屋结构严重受损”,“外墙破碎、水管断裂、窗盘歪曲……”在糜世峰的记忆中,法官去查看现场时见到的场景,远比起诉状中描述的令人震撼。
自2000年起,陆续有近600起因该起坠机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进入法院。如此大批量案件涌进法院,审理难度可想而知。
糜世峰正在接受采访
“每一户居民受损程度都不一样,如何准确认定房屋损失从而确定赔偿数额?我们坚持以证据为核心,既要保护好受损居民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平衡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糜世峰回忆,为厘清因果关系,合议庭引入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监测站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以飞机坠毁爆炸点为中心,根据不同范围不同损毁程度出具专业认定报告。
“当时案件审理还存在另一个难点:数百个当事人如何开庭?一个个开不现实,集中开庭法庭容纳不下那么多人不说,当事人也无法充分答辩。”王启扬回忆,一次讨论会上有人提出“民诉法中有代表人诉讼制度,我们何不试一试?”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当时,全国还没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这一系列房屋赔偿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诉讼标的亦属同类,是典型的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案件。”糜世峰说。
最终,在该系列案件审理中,上海一中院采取相关案件集中开庭模式,探索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作为一批共同诉讼来处理,由该共同诉讼涉及的原告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文:胡蝶飞
值班编辑:卜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