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红湖法庭审理了一起原配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案件。
原告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梁某转账,累计金额30余万元,并与梁某建立了婚外不正当关系。
高某发现后,认为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澧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转账钱款。被告梁某辩称,其与李某交往时并不知晓其婚姻状况,收受李某的转账属于自愿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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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梁某,并与梁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应属无效。
梁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转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梁某没有合法依据,侵犯了高某家庭财产共有权利,梁某取得的财产损害了高某合法权益,故对原告高某主张被告梁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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