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登记结婚也能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
对于非婚生育的子女,即父母未办理结婚手续所生的孩子,他们的监护人或本人可以凭借《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相关的非婚生育说明,按照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的政策,向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对于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在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父母的书面申请,表明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的意愿。
2. 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证明其身份和户籍信息。
3. 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这是证明孩子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
4.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证明,对于不符合条件超生或未婚生育的情况,需要按照当地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亲子关系鉴定书等证明材料,以确认父母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在准备好上述材料后,父母可以前往当地的公安局进行户口登记。公安局将根据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政策,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总之,即使没有登记结婚,非婚生育的子女仍然可以办理户口登记,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准备齐全的材料,并前往当地公安局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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