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崔 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指导和规范全市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市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均发生变化。2024年4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正《条例》列为今年计划内立法项目,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印发通知将《条例》由修正转为修订。
在市人大、市司法局的组织指导下,市卫生健康委对《条例》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委党组专题研究,成立起草工作专班,进行了安排部署。在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党组研究、市司法局审核研究等立法程序,目前《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30条,修改后为28条,重点从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编制、总体布局、设置标准、用地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发挥引领作用,推动优化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布局。将2020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纳入立法依据。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编制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综合考虑城乡发展及人口居住状况等因素,合理规划医疗卫生设施布局。
(二)强化建设管理,提升完善医疗卫生设施基础功能。依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对医疗卫生设施的规范化配置建设提出要求,同时对附属配套设施建设、毗邻建设用地和周边场所设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建设资金方面,明确公共卫生设施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资金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三)加强用地保障,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留足空间。《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由各级政府保障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应当在适当区域配置,保障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规模、功能需要。
(四)强化配建管理,有效满足居民就近医疗服务需求。明确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建。对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增加了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的要求,对配建医疗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行政区划调整等,对相应部门名称、职责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部分条款顺序和序号作了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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