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一股权转让交易中签订多份协议,如何认定真实法律关系?本文通过典型案例解析法院裁判规则,揭示股权转让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点,助您避开法律风险。
一、案例引入:两份协议引发的千万级纠纷
2023年,某科技公司股东甲、乙签订《股权置换协议》,约定以各自持有的A、B公司股权进行等价置换。同日双方又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甲向乙提供借款8000万元,若乙未按期还款,则以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抵债。协议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8000万元,但乙未依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诉讼中,甲主张双方实为股权转让关系,要求乙返还8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乙则抗辩双方系股权置换,8000万元仅为借款。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实际履行行为与《借款协议》高度吻合,最终认定8000万元系股权转让款,判决乙承担还款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交易双方签署多份协议时,法院更关注实际履行行为而非协议名称。
二、法律关系认定的三大核心规则
(一)穿透式审查:探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42条,法院通过以下要素认定真实法律关系:
协议文本体系化分析:对比多份协议的条款关联性。如某案中,《股权置换协议》与《借款协议》约定债务抵销,揭示双方实为股权买卖;
履行行为验证:款项支付、股权变更登记等履行行为优先于书面约定。某砂石公司案中,受让方持续支付转让款的行为,直接推翻零对价备案协议效力;
交易背景考察:审查是否存在避税、规避优先购买权等特殊目的。
实务建议:签订补充协议时需明确与原协议关系,避免条款冲突。
(二)备案协议≠真实协议:阴阳合同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的处理规则:
备案协议(阳合同)无效:属于《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如零对价备案协议;
真实协议(阴合同)效力独立判断:需满足合同有效要件,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仍可无效;
内外有别原则:内部纠纷以真实协议为准,外部第三人可主张信赖备案登记。
典型案例:某地产公司股东为少缴税费签订两份协议,法院认定真实交易价格的协议有效,逃税条款无效。
(三)动态履行:以实际行为修正书面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二终字第52号案中确立裁判规则:
履行行为优先:受让方支付款项、参与公司经营等行为,可推翻协议中的“股权置换”表述;
长期默示视为认可:某案中出让方5年内未主张置换股权,被推定为接受金钱对价;
争议条款解释规则:采用不利于条款起草方的解释,如某协议“等价置换”表述模糊,结合公司净资产判定存在价款差额。
三、风险防范指南
协议签署阶段
设立“唯一性条款”:“本协议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约定”;
工商备案协议需与真实协议条款一致,可注明“仅限登记使用”;
对赌条款、分期付款等特殊安排需单独签署补充协议。
协议履行阶段
留存付款凭证、股东会决议等履行证据;
变更履行方式需签订书面确认文件;
股权变更登记后及时更新公司章程。
争议应对阶段
收集微信记录、会议纪要等辅助证据;
主张合同无效需举证存在恶意串通等法定事由;
善用《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1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醒:新《公司法》第84条强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效力,建议企业在章程中明确“多份协议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四、互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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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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