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学》2025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亦强化了刑法的安全价值理念。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积极践行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刑事立法为载体,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了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形成,塑造了“人民安全本位”范式。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刑事立法在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等领域积极进行了回应,修改和增设了诸多条款,优化了刑法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表达。总体国家安全观还指导了我国各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并实现了与我国刑法条款的有机衔接,强化了刑法保障法的功能。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也秉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了刑事司法解释的内部自洽和刑事司法中安全与自由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刑法观;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

目次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刑法价值观念的影响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事立法表达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事司法表达 四、总体国家安全观刑法表达的优化 五、结语

2024年是习近平同志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十周年。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被确立为国家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的重大战略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刑法之间表现为指导关系,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刑法表达提供方向。我国刑法应当如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以扮演好维护和塑造新时代国家安全的重要法治角色,仍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当前研究尚未能系统清晰阐明总体国家安全观具体通过哪些方面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等具体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聚焦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法表达,具体分析我国刑法应当如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推动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刑法价值观念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要求,我国刑法通过了4个修正案,增设并修订了98个罪名,涉及政治安全、金融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食药安全、网络安全等诸多重点领域。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刑法中安全价值的实现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刑法中安全价值的强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刑法中安全价值的强化,可分别在横向和纵向两条逻辑线上考察。横向上,体现为需要刑法保护的安全领域大幅增加。纵向上,体现为刑法追求的安全内涵深化。总体国家安全观与传统国家安全观对“人”的主体性关注程度不同,总体国家安全观所理解的安全是一种“积极安全”(Positive Security)。在这种安全理解范式下,总体国家安全观缔造了“人民安全本位”范式,以人民安全统合了国家、社会、个人安全不同安全层次,覆盖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因素。因此,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安全价值追求,应是建立在人类共性(如生命、自由、尊严等)的基础上,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为目的。

1.我国刑事政策的双向调整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是准确把握其刑法表达的重要线索。在多数情形下,刑法并非直接对抽象的政治表达予以回应,而是“奉行‘犯罪—刑事政策—刑法’的互动模式”,以引导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总体而言,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与“严”的双向调整。

第一,刑事政策针对重点安全领域凸显其“严”的一面,以回应大安全格局的需要。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我国司法实践侧重于采取依法从重、从严的刑事政策,严厉处罚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公共卫生安全。2020年“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对于涉及政治安全的腐败问题、涉及社会安全的黑恶势力以及毒品问题等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坚持从严从重的“零容忍”政策,持续对相关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通过立法修改和司法解释两种途径,加大了对相关犯罪的处罚力度。

第二,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促使刑事政策在安全保护中落实“宽”的要求。刑事政策并非对所有重点安全领域的犯罪都强调从严从重。2023年“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集中体现了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在公共交通安全领域的贯彻落实。该《意见》中,除第1-3条、第7-10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第26条、第30条外,其余18条规定都不同程度地显示出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要求。

2.我国刑事法网的日趋严密

第一,严密刑事法网是刑法中安全价值强化的直接体现。我国刑法主要通过扩大犯罪圈的方式,积极介入各重点安全领域,以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事法网的严密化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密切相关。《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回应、解决现实问题,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下文简称《刑修十一说明》)中强调,落实党中央对生产安全、金融安全、食药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产权保护等重点安全领域的要求是《刑修十一》主要的修法动因。《刑修十二》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和行贿犯罪的完善,意在积极回应总体国家安全观。一方面,反腐败事关政治安全,完善行贿犯罪,才能“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完善民营企业腐败犯罪规定,加强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恰是刑法在经济安全领域对统筹发展与安全要求的实践表现。

第二,严密刑事法网意在积极回应人民安全需求。《刑修九》《刑修十一》细化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虐待罪等罪名的具体规定,增加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以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等犯罪类型,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保护。《刑修十一说明》明确指出,刑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围绕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

第三,严密刑事法网意在落实人权保障理念。为适应伴随社会发展而来的新型犯罪问题,只有立法者及时、适度地扩张犯罪圈,才能避免司法者为弥补刑法漏洞,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不当运用其他罪名来规制新型犯罪。相关立法实践表明,立法者正尝试推动我国刑法结构向“严而不厉”的方向转变,即在严密法网的同时,推动刑罚轻缓化,促使刑法的重心从“惩罚、报应”转向“矫正、教育”,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3.我国刑法观的预防转向

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在三个不同意义上使用“刑法观”概念。笔者所指刑法观,涉及刑法应对安全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刑事立法是否应当积极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为主要议题。就该刑法观而言,主要存在两种争议立场。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存在过度犯罪化现象,主张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反对刑法积极介入社会治理。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刑法应积极扩张规制范围,提前刑法干预阶段,以满足我国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需求。这种支持刑事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安全价值诉求的刑法观,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表述,包括了积极刑法观、功能主义刑法观、预防性刑法观、安全刑法观以及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等。尽管有个别学者认为上述术语指示的内涵存在一定差异,但我国多数权威文献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些术语并引用相关文献。由于此类刑法观以积极犯罪化来实现犯罪预防为基本特征,故笔者倾向于使用积极预防性刑法观这一术语。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了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在我国形成。具体而言:

第一,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影响刑事立法实践,推动了我国语境下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形成。从世界范围来看,刑法理论上对以预防未来风险为重心的刑法观探讨,最初源于刑法领域对风险社会命题的接受。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将风险刑法理论与预防刑法的概念联系起来,论者认为“严格说来,用风险刑法理论来指称风险社会中刑法体系所经历的变化并不准确,预防刑法或安全刑法是更为合理的称法。”但这仍是在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宏观地研究刑法体系的已然变化和应然走向,欠缺对中国本土问题的关切。此后,有学者通过对晚近以来我国刑事立法趋势的归纳,提出我国刑事立法观念已从消极转向积极的事实,并进一步通过对我国社会情势分析和法理论证,主张我国刑事立法应采取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在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研究热点,诸多学者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刑事立法实践的分析,产出了大量研究成果。到目前为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已成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由此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实践引导着刑法理论朝相同的方向迈进,进而推动了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出现。同时,结合前文分析,刑法立法实践发展趋势的变化,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密切相关。至此,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形成路径得以明晰,其可归纳为“总体国家安全观——刑法立法实践——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形成路径。

第二,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应对新时代危安因素的行动指南,是我国刑法观变革的根本缘由。有观点认为,刑法观的预防转型肇始于安全隐患陡增的社会现实。这一论断指明了理解刑法观变革的方向,仍需要进一步分析问题的核心。溯其根本,刑法观的变革是源于风险特征演变下应对风险威胁方式的变化。一般认为,当前社会中的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manufactured risk),这种风险区别于传统工业社会中经常发生且可以被预测的“外部风险”(external risk),其是人类发展的进步,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所创造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人为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征,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安全需求,也使国家应对此种风险的思路、方式发生变化,即将事前预防作为风险应对的主要方式以实现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集中体现了我国新时代应对安全威胁的预防性思路,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事实上,与其说是国家对风险应对方式的变化影响了刑法观的变革,“毋宁说是影响了整个社会发展,对所有的法律以及政策都有影响,这通常被视为‘向预防型国家推进’。”

(二)刑法中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平衡之路

1.安全与自由的辩证关系

第一,自由作为安全的目的。“总体安全”并不意味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安全代表一切,相反,自由才是其真正的目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这突出了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人民主体地位及其实现要求。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首先是个体主体性的实现,即个人的自主性、能动性等得到充分发挥。自由的真正意义在于帮助人们实现个人自主。这意味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实现自由被作为安全工作的目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所追求的是“积极安全”,其强调安全应以自由、尊严等人类共同价值为依归,通过维护安全,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安全被作为实现自由的手段,并不意味着安全不重要。“法律所保障的自由总是以一定程度的安全为前提:如果谁离开家时要考虑自己可能会被枪杀,那么他肯定宁愿不上街。安全与自由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安全是自由的一个方面。”

第二,安全与自由的调和。安全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只是表象,事实上二者并不存在本质性的冲突,恰恰是辩证统一的。为维护安全而限制个人自由,“这种限制本身也是为了包括被限制者在内的整个社会大众的自由权利之终极维护的目的。”安全与自由的辩证统一关系意味着,二者都是人类社会的重要价值,二者互为增进,是事物的一体两面。就此而言,“尽管人类总是把自由当作人类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但实际上在处理自由和秩序的关系时,并非都以自由作为优先选择。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或同一社会形态中的不同发展阶段,自由与秩序的地位此消彼长,对立统一。”因此,关于安全与自由何者优先的问题,“不应先验地赋予自由或安全更高的地位,而是在具体的情境中确定各自的界限”。在不同的社会情势下,不同领域中安全与自由的权衡都可能存在不同,只有在具体情境中具体判断,才能使安全与自由在整体上呈现平衡、和谐的状态。

2.刑法中安全与自由的平衡路径

(1)对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批判的回应

我国刑法积极预防的发展趋势导致了自由刑法论者对刑法中安全与自由价值失衡的隐忧。批判者的落脚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益保护原则。批判观点认为,在安全价值追求下,以积极预防为特征的犯罪化会逐渐导致刑法对没有客观危害性的行为也进行处罚,导致了法益论的崩溃,最终对公民权利自由造成侵犯。二是刑法谦抑性原理。批判观点指出,扩大犯罪圈回应社会需要,使刑法直接介入了社会治理,有违刑法的保障法定位。

上述批判的核心要义是,个人自由居于优先地位,刑法不得因维护安全而损害公民自由。“现代刑法学建立在古典人权保障思想之上。”无论是法益保护原则,还是刑法谦抑性原理,都是基于古典自由主义立场的考量。古典自由主义将自由始终作为最高价值,认为自由“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尽管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让渡个人权利成立国家以寻求安全,来更好地实现人们的自由目标,但国家干预仍不可避免地成为干涉个人自由的因素。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框架下,安全与自由处于对立位置。因此,以古典自由主义为价值逻辑起点的近现代刑法,往往认为维护社会秩序(安全)和保障人权(自由)之间属于二律背反的关系。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安全与自由的辩证理解,为解决二者的二律背反关系提供了方案。安全与自由并非对立关系。刑法中安全与自由的平衡,涉及的具体问题并非何者优先,而是为了实现某一领域的安全可以在多大的程度上对个体自由予以限制。笔者主张,应通过运用比例原则来检验这一问题。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为例,通过对有用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逐一检验,可以认为醉驾入刑具有正当性,并未过度限制自由。

(2)避免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泛化发展

担忧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在我国泛化发展的观点,并非杞人忧天。为确保我国刑法的科学发展,应深入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刑法观的指导意义。

第一,强化刑法中人的主体性地位。总体国家安全观将传统“维稳”观念转变为“维安”(维护安全)观念,是“出于权利至上的观念,把保护民众安全权利放在最突出位置”。这本质上是在强调人权保障理念。在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刑法应与时俱进,充分重视人权保障理念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将人权保障理念内化为具体的刑法规定,以推动我国刑法罪刑结构的现代化转型。安全可以被类型化地理解为个体性安全和概括性安全。“个体性安全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但法律和制度对安全的保障往往又不指向具体的个体,具有概括性、公共性,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就是概括性安全的典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为本,意味着个体性安全不能被完全遮蔽于概括性安全之下,保护概括性安全的出发点在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

第二,安全问题不可泛化理解。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讨论安全问题。尽管排除客观危险与消除民众不安感都是立法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但刑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应当存在客观的安全威胁,而不能仅以保护民众的安全感作为刑法介入的理由,应减少或者避免“象征性刑法立法”。国家安全边界不可无限扩展。有观点认为,在“总体国家安全”的理解下,有必要将分布在我国刑法其他章节中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罪名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专章。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大安全格局不是泛安全格局,尽管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人民安全统合了其他安全领域和要素,但这并非意味着刑法上的国家安全法益与其他集体法益的界限模糊化,“国家安全所要保护的本质内容是‘国家重大利益’”。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仍应在公共安全领域展开,只有当相关行为达到了危害国家重大利益的标准,才能够纳入国家安全范畴。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事立法表达

(一)刑事立法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直接表达

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实践坚持重点论,着重推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金融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生物生态安全等多个重点安全领域的罪名体系完善。坚持系统思维和底线思维,通过预备犯实行化、帮助犯正犯化、增设危险犯以及增加侵害集体法益的犯罪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进行了前移。

1.政治安全方面

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是危害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我国立法实践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正内容,集中体现了刑法对政治安全的保护实践。一是加重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刑修九》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增加了终身监禁制度,并调整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设了罚金刑,进一步严格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刑修十二》调整了单位受贿罪的起刑点,并增设了刑罚档次。二是扩大行贿犯罪的处罚范围和加强处罚力度。通过《刑修九》《刑修十二》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加重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细化了行贿罪的刑罚档次,明确了从重处罚的行贿情形,并进一步严格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条件。

2.公共安全方面

第一,完善涉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体系。一是完善涉恐怖主义犯罪刑罚设置,加强犯罪惩治,提升对此类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效果。《刑修九》修改了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及其处罚规定,增加了财产刑规定,同时对新增的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都设置了财产刑,意在“剥夺这类犯罪分子的可用于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同时,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并提高了法定刑。二是完善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罪名体系。《刑修九》增设并修订了7个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类型,新增的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以及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

第二,推动公共安全领域罪名体系完善。刑事立法着重完善了安全生产领域和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罪名体系。在安全生产领域,通过《刑修十一》增加规定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同时,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三项多发易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通过《刑修九》进一步完善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范围,并通过《刑修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至此,我国刑法在上述两个安全领域基本完成了“过失实害犯、故意危险犯、故意实害犯”的罪刑维度设计。

3.社会安全方面

第一,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刑修九》针对社会治安新情况,对11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增补。《刑修十一》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增设、修改了6个罪名。包括了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刑罚,增设了组织参与跨境赌博犯罪。

第二,维护社会诚信风气,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刑修九》修改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身份证件的范围扩大,同时增加了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规定,并对本条犯罪增加了罚金刑,以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和虚假诉讼犯罪。

第三,加强司法秩序维护力度,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修九》增设了关于相关主体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犯罪;修改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增加规定了多种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行为,并对原条文表述予以完善;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通过加强刑罚威慑,缓解“执行难”问题。

4.经济安全方面

第一,提升产权保护力度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一是通过加大对涉民营企业人员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以优化民营企业竞争环境。二是提高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规制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三是合理关注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问题。

第二,加强洗钱犯罪规制力度,防止上游犯罪资金流转。《刑修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一是通过删除洗钱罪“明知”要件降低了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明难度。二是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三是通过修改洗钱罪条文的行为方式和表述,扩大了洗钱罪规制范围。四是将本罪的比例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并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增加了罚金刑,以加重刑法威慑效果。

5.其他重点安全领域

第一,网络及数据安全领域。为适应互联网发展下打击网络新型犯罪需要,强化相关主体责任,将刑法规制环节前移,《刑修九》对第285条和第286条关于侵害数据的犯罪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增设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规定。第二,生态安全领域。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指示,《刑修十一》将污染环境罪的第二档刑罚的升格条件由“后果特别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并增设该罪刑罚档次,还增加了关于触犯数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可以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此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第三,在军事安全领域,《刑修十一》扩大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

(二)刑事立法对国家安全法律的衔接表达

1.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衔接

《刑修九》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反恐怖主义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增设并修订了7个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以协调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第4条、第79条、第81条的具体规定。其基本逻辑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直接指导《反恐怖主义法》出台,进而刑法跟进与《反恐怖主义法》衔接。

2.与食药安全专门法律的衔接

第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2019年修改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劣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缩小了假药定义范围,删除了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为与该法做好衔接,《刑修十一》删除了《刑法》原第141、142条中的第2款,并将此前以假、劣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同时,为衔接《药品管理法》第119条的规定,增加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劣药而提供他人使用的行为,分别作为原第141、142条第2款。第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的修订,强化了食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为衔接《食品安全法》第142、143条、《药品管理法》第147、148、150条、《疫苗管理法》第94、95条的规定,《刑修十一》修改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细化了食药监管渎职的情形。

3.与《证券法》的衔接

第一,为进一步强化金融安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为适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第2条、第78条、第181条、第197条的规定相适应,《刑修十一》调整了关于欺诈发行证券以及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规定,明确了“关键少数”主体的刑事责任,大幅度提高了法定刑设置。同时,进一步压实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设了一档刑罚。第二,为与《证券法》第55条的规定相衔接,修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一步明确“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

4.与公共卫生安全专门法律的衔接

在卫生安全领域,为与《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刑修十一》作了三个方面修改。一是与《传染病防治法》第3、4、73条相衔接适应,明确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围,补充了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二是与《生物安全法》第34、74、75条相衔接,增设了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三是与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相衔接,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其他衔接内容

第一,在意识形态安全方面,通过《刑修十》对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做了相应补充,以协调与《国歌法》的规定。通过《刑修十一》增加了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以衔接《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27条的规定。第二,在生态安全方面,为衔接《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政策,《刑修十一》增加了关于破坏自然保护地的犯罪。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事司法表达

(一)刑事司法解释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回应

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后,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共出台、修正相关刑事司法解释40余部,主要涉及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等领域。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积极回应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安全价值的双重追求,另一方面,统筹发展与安全等方法论内容也促使个别安全领域的司法解释呈现出独特的表达内容。

1.司法解释对安全价值的双重回应

第一,在多数重点安全领域中,司法解释表现为依法从严的惩治立场。一般而言,刑事政策的取向会影响司法解释的内容,甚至可以说刑事政策“决定着一项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司法解释的依法从严,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安全领域:

一是公共安全领域。《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实质扩张相关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重处罚情形以及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犯罪从重处罚等,严密了刑事法网,加重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类犯罪的打击力度。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了对涉兴奋剂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网络安全领域。《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犯罪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规制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其他帮助的行为,并进一步加大资格刑、财产刑的使用力度,以达到严惩网络犯罪,预防犯罪人再犯的目的。三是生态安全领域。《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从严设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突出对特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从严惩治以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现全链条惩治。

第二,从严惩处的深层逻辑是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在涉社会安全的司法解释中,在从严惩治的背后,鲜明地彰显了人本法治观,依法从严惩治相关犯罪,重视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整体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都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零懈怠”方针,彰显的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深刻关切。针对社会上多发的医保骗保犯罪,《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通过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强化全链条惩治医保骗保相关犯罪,以实现对医保骗保问题的专项整治。针对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的现象,《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从严惩治考试作弊犯罪,以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诚信风气。

2.个别领域相关司法解释的独特表达

以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就是确保国家经济发展不受侵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国家经济实力,为国家安全提供物质基础。”涉经济安全司法解释首先表达出与其他司法解释截然不同的特征,即一定程度上限缩刑事打击范围,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以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体现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理念。第一,该解释将“虚抵进项税额”作为逃税罪的情形之一,同时限缩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范围,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在使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尽可能降低的同时,“又前瞻性地为增值税立法后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行为预织了法网……护航税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第二,该解释第3条、第21条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进一步放宽了从宽处罚的条件,有效激励纳税人主动自我纠正、积极补缴税款。同时,还针对“阴阳合同”“假报出口”等新型犯罪手段问题,明确相关犯罪行为方式,适当扩大刑法制裁范围。总之,在应对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的问题上,该解释整体兼顾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与保护纳税人权益,更多地强调“治理”理念而非“治罪”理念,意在“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合理控制刑事打击面,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调了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综合判断原则、“有效催收”的认定标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与认定以及从宽处理的规定等。

此外,个别具体领域虽秉持从严惩治的立场,但其深层逻辑仍指向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以促进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司法实践积极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比如,《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降低了相关罪名的入罪标准,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二)刑事司法实践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落实

为更好地服务于大安全格局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主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积极回应人民需求,坚持依法严惩群众反应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二是主动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推动从注重犯罪惩治效果向兼顾犯罪治理效果的转轨。

1.保持对严重违法犯罪的依法严惩立场

刑事司法实践保持对严重违法犯罪的依法严惩立场,其深层逻辑在于回应总体国家安全观中“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理念,具体可细化为三个方面。

第一,依法严惩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犯罪,主要包括了侵害政治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腐败犯罪严重危害政治安全,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罚适用,依法从严惩治腐败。黑恶犯罪严重危及社会安全,司法机关不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从专项行动到常态化治理的转变,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坚持从严打击。坚持严惩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犯罪。对于“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等严重残害、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依法判处死刑,加大对暴力侵害、性侵害、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惩“校园贷”犯罪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厉整治“夕阳红”等针对老年人的养老诈骗等。

第二,依法严惩严重侵害人民财产安全的犯罪,主要包括了侵害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集中体现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比如,不断加大惩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力度,通过及时完善相关规范文件,为从严惩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明确规范标准。针对民族资产解冻类电信网络诈骗,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及相关犯罪的意见》,以加大对此类诈骗的惩处力度。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

第三,依法严惩破坏人民福祉的犯罪,特别是侵害生态安全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对该领域相关犯罪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还通过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整体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并拓宽了从重处罚情形,以实现对相关犯罪的有力惩治与威慑。

2.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实践面向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不仅要有效维护安全,更要塑造安全。塑造安全意味着应当为安全的持续状态创造条件与环境。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强调治罪,即通过从严打击已然之罪来抗制犯罪。这种犯罪治理模式忽视了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也忽视了不同犯罪之间的内在差异。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存在“‘重打击、轻治理’现象,不仅造成治理越来越困难,还带来不少打击‘副产品’”。尤其就轻微刑事案件而言,因过于强调打击,反而带来了不少的衍生案件及矛盾。

(1)治罪理念的谦抑化

治罪与治理并重,首先是治罪理念的谦抑化转型。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动态调节犯罪圈,避免部分犯罪范围不当扩大。司法实践已经关注到部分轻罪定罪标准不当导致入罪数量过多的问题,并逐步完善轻罪司法过滤机制。第二,秉持刑法宽容精神,加强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2023年,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26.6万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49.8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2.5%和12.6%。优化了刑事办案程序。部分省份专门构建了公、检、法、司共同参与的轻罪案件“一站式”快速处理机制,加快刑事诉讼程序,有效减轻了轻罪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对于涉及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需要较长办案期限的轻罪案件,部分地区探索了由“快处”转为“慢处”的治理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矛盾纠纷化解与法益修复的目的。

(2)治理职能的延伸化

第一,能动履职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通过落实行刑衔接机制,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以解决“以罚代刑”“不罚不刑”的现象,加强了轻罪治理的预防效果。通过个案延伸类案做好诉源治理,力防相关案件反复发生。通过引入社会公益服务,加强对轻罪犯罪嫌疑人的帮扶改造。部分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修复社会关系。

第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综合治理实践。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途。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预防和矫治功能,会同其他司法机关,结合办案全面落实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并全程监督考察等。多措施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会同其他司法机关、社会组织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避免反复询问取证对未成年人造成“次生伤害”;针对一些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专门出台检察政策,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等。

总体国家安全观刑法表达的优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安全价值的双向追求及其蕴含的方法论内容具体指引了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法表达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一)优化刑法表达的总体思路

1.秉持人民安全的基本立场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框架下,人民是国家安全的主体,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是国家安全的根本标准。这意味着,刑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应当突出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是指刑法应当从人民立场出发,认识并解决安全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安全诉求,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和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内容与目的。“一切依靠群众”,是指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法实践应当依靠人民路径实现,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应加快完善公众参与刑事立法的有效机制,在畅通群众意见表达通道的同时,加强刑事立法实证、说理,提升立法的正当性与科学性。

2.坚持系统思维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系统思维在国家安全领域的突出体现。”系统思维强调应当以整体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与方法看待并解决安全问题。在系统思维下,一方面,刑法只是犯罪治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防治系统性风险的一环。因此,尽管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社会风险治理,但不意味着刑法是唯一的社会风险治理手段。坚持系统思维,意味着不可将犯罪治理简单化,必须注重观察角度、治理主体、治理手段等方面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刑法本身也是一个系统,这要求刑法系统的内部协调以及与其他法系统的协调。刑法的系统协调,主要是刑法修正的协调。刑法修正不仅要求立法观念上持谨慎态度,妥善处理修订法条与其他条文、法律之间的关系,也要求在立法技术上加强论证,全方位考虑修法必要性,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式修法。

3.把握重点论、两点论思维

总体国家安全观注重运用唯物辩证法的重点论和两点论相统一的方法,来把握国家安全问题。在刑法领域贯彻重点论,就是要求刑法应关注重点方面。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当将重点安全领域的刑事立法、轻罪制度配套立法、国家安全法律衔接立法等作为立法重点,重点考察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等。在刑法领域坚持两点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筹发展与安全,要求刑法不仅要注重通过严密法网维护安全,为发展创造条件,也要避免刑法过度干预,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由。二是统筹治罪与治理,要求司法实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不同刑事案件区别对待,合理应对。

(二)刑事立法表达的具体优化

1.规范衔接是刑事立法优化的重要路径

刑法立法优化应以统筹考虑刑法与以《国家安全法》为核心的国家安全法律衔接配套为重点。前置法的频繁制定与修改,需要刑法及时跟进,以避免两法衔接不畅,损害法的安定性,导致法律体系的内部消耗,弱化法律体系的整体效果。

(1)《刑法》与国家安全基本法律的衔接协调

2015年颁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是关于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关于《刑法》与《国家安全法》的协调,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2015年《国家安全法》将国家安全工作覆盖所有安全领域的背景下,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其章名与内容如何调整的问题。有观点认为,随着《国家安全法》把国家安全法益扩大到《刑法》分则第一章以外,应修改刑法分则第一章为“危害国家主权、政权罪”。笔者认为,国家安全法益与其他法益仍有本质区别,不宜泛化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刑法分则第一章章名无须更改。第一,《国家安全法》将国家安全与所有安全领域挂钩,并非意味着国家安全法益扩张到刑法分则第一章之外,即便如此,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规定的犯罪也不意味着就不能包含国家安全法益。总体国家安全并非泛国家安全。尽管国家安全涉及的安全领域扩大,但其仍以“国家重大利益”为识别标志,侵害非传统国家安全未达国家重大利益程度的犯罪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安全法益。第二,主张在刑法中泛化危害国家安全罪概念的观念,会导致我国刑法有向“敌人刑法”演变的风险,严重损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第三,对侵害非传统国家安全致国家重大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只需按照现实需要,在刑法分则中增补规定相关具体罪名即可。

现行刑法与国家安全法律的衔接立法不宜直接以《国家安全法》为衔接对象,而应以国家安全专门法律为衔接对象。第一,《国家安全法》规定多为原则性立法,不宜作为刑法直接衔接的对象。《国家安全法》“比较广泛地运用了原则性立法的技术方法”,大多规定内容尚不够具体,若将相关条文作为刑法分则条文的衔接对象,会导致新增刑法条文过于模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第二,现行刑法的罪名衔接应以国家安全专门法律为直接对象。国家安全专门法律是指具体调整某一安全领域、某一具体方面的国家安全法律,可以为刑法衔接修订提供明确参照。例如,2023年修订的《反间谍法》第4条列举了间谍行为的5种具体类型并作兜底规定,而我国刑法第110条仅列明了两种间谍行为类型,为衔接《反间谍法》第4条、第53条,应修订刑法第110条,增补间谍罪的行为类型。

(2)《刑法》与国家安全专门法律的衔接协调

第一,重视规范衔接立法的内部审查。规范衔接立法意在建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具体到刑法与国家安全专门法律的衔接中,主要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避免因衔接立法导致刑法条文内部的协调疑问。比如,在《反恐怖主义法》中,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和帮助实施恐怖活动都属于恐怖活动。这是否意味着,在行为人资助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资助帮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准备实施帮助实施恐怖活动,或准备进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形中,都可予以刑事处罚。若结论是肯定的,那么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处罚边界将会无限延伸,这似乎有违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若结论是否定的,则意味着针对此二罪的规范衔接立法活动科学性不足,其导致了刑法条文内部协调的疑问。二是需确保两法在基本概念、法律术语及处罚规定等全方面衔接。在前置法律频繁修改、制定的背景下,当下刑法的主要修法内容之一应是对旧罪的罪状表述进行修订,以确保相关罪名与前置法全面衔接,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行为对象是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而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尽管两法都保护珍贵树木,但“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在范围上显然不同。这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的争议。

第二,重视立法事实的认定与论证。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应建立在立法事实的基础之上。立法事实是为立法目的及其实现手段合理性提供支持的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一般事实。一般认为,在我国立法活动中,能够发挥立法事实作用社会事实,主要包括了国家政策判断、社会成员经验感知以及公共领域中的公众事件三类。首先,尽管国家政策判断是由专家学者、政治家和立法者在长期观察思考下形成的立法事实,但其往往掺杂着部分假设成分,在短期内虽不能反驳,但亦难以证实。其次,社会成员的经验感知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现象直接体验的反馈,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立法诉求。但此类事实难免带有情绪性的主观偏见,尤其在网络社会下,部分民意表达具有较大的易变性和群体非理性,以致其无法反应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最后,社会公共事件虽然会短时间内激发公众共鸣,从而形成强大舆论以推动立法,但“公共事件本身并非立法事实,公共事件只是立法事实的发现场所。”

第三,重视犯罪化过程中的法益定位。增设新罪的法益定位问题,主要指应避免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重点安全领域同刑法中的保护法益简单对应。例如,有观点认为,生物安全本质上是一种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刑法立法中,应将相关犯罪单独归为一节,并整体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根据2024年修正的《生物安全法》第2条第1款规定,生物安全不仅指向人的生命安全,还指向生态系统安全。而公共安全法益一般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法益显然无法包容生物安全法益。

2.法律后果是刑事立法优化的重点内容

第一,刑罚配置的调整。在整体维度,应以刑种多元化配置为出发点,推动刑罚结构的整体调整。应力推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范围的刑罚体系改革,细化罚金刑适用规定,为扩大罚金刑适用提供规范基础;丰富资格刑内容,强化资格刑内容的针对性和适用灵活性,使资格刑充分发挥其对法定犯的预防作用等等。在局部维度,应优化个罪罪刑配置。一是应着力解决经济犯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刑罚设置的倒挂现象,缓解刑罚攀比问题;二是进一步优化调整自由刑幅度,同时扩大拘役刑、管制刑的适用;三是提高罚金刑独立适用范围。

第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当下亟需完善的配套制度主要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加快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有现实依据,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为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应“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过,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还需进一步思考相关细节问题,包括了封存记录范围如何确定、封存犯罪类型是否应当限定、是否应当附考察条件、是否应依申请封存、犯罪封存的效力领域如何,等等。

(三)刑事司法表达的具体优化

1.刑事司法解释的优化方向

第一,制定司法解释应秉持人本法治观。人本法治观要求司法解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安全诉求。最高司法机关应优先侧重于制定、修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安全领域的司法解释,确保相关司法解释与时俱进,有效解决实务争议。人本法治观还要求司法解释的制定应贯彻人权保障理念。刑事司法解释中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最重要的是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回归法律规定本身,解决司法实务问题。遗憾的是,目前我国部分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有突破法条文义之嫌,在后续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应当予以修正。

第二,以系统思维确保司法解释的内部自洽。在系统思维下,刑事司法解释的内部自洽至少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应确保刑事司法解释与现有法条的协调。另一方面,应实现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不仅要关注解释结论的法律效果,更要关注依据该解释结论是否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这要求司法解释制定者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的判决结果之所以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其原因在于判决结果超出了国民基本预期。

2.刑事司法实践的优化重点

第一,司法机关应善用功能解释。“刑法的功能解释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个罪的保护法益进行出罪解释,或通过对解释结论的后果考察而作出更具有妥当性的解释,并通过强化法律议论、法律说理等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以兼顾解释结论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机关应善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合理限制处罚范围。并非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且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犯罪,而是需要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行为人醉酒状态,但仅因挪车需要,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就不宜动用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应将价值判断融入法律解释工作。将价值判断融入法律解释,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价值标准。有观点认为,应将刑事政策作为刑法解释中价值判断的价值来源。相较于诸如司法者个人价值喜好、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等,刑事政策所反应的价值标准更为稳定、全面与合理。但也应注意到,刑事政策所反应的价值标准具有一般化、抽象化的特征,不可能适应于全部个案。因此,在价值判断时,也应对解释结论进行后果考察,主要是在个案中考量,该解释结论是否能够产生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第二,司法机关应主动延伸治理职能。当下司法实践延伸治理职能的重点工作应是力推行刑反向衔接落地。行刑反向衔接的作用在于,“对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确保让违法者受到相应处罚,但不一定是刑事处罚。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实际上是为轻微犯罪提供了另一种处罚路径,有助于帮助司法人员克制对轻微危害行为入罪或刑罚处罚冲动,是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的具体实践。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主要参与主体是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因此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质效的切实提升,有赖于检察机关协同相关行政政法部门的依法能动履职。

结语

总体而言,总体国家安全观既是认识论,又是方法论,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根本遵循。刑法应积极回应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的要求,将其贯彻到刑事政策制定、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应以“人民安全本位”范式引领刑法发展,将人民安全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既要积极回应人民安全需求,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以守住安全底线,又要充分重视人民自主发展,加强人权保障以夯实自由根基。应将“统筹发展与安全”主线融入刑法实践,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进一步探索刑法介入社会治理的路径,推动刑法实践从注重犯罪惩治效果向兼顾犯罪治理效果的转变。应综合运用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塑造刑法体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积极推进刑事治理现代化进程,服务大安全格局构建,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目录-

《法学》2025年第3期目录

1.论社会组织立法的重构:价值、原则与规则

吕鑫

2.认真对待法律解释的怀疑论

——为法律解释的理性而辩

宋旭光

3.中国古代法律歌诀及其价值

陈锐

4.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的衡量标准和推进思路

杨伟东

5.行政赔偿判决的类型化构造

蒋成旭

6.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法表达

李翔

7.行刑衔接视域下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与规制路径

时方

8.破产法视角下动产担保规则的适用限制

石一峰

9.数字服务合同中个人数据对价化的规范构造

黄清新

10.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反思与整体进路

陈海锋

1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界限之反思

陈耿华

12.劳动者假期工资成本多元分担的制度逻辑与机制完善

程凌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智能写作4.0

1. 私有智库:单篇对话与向量检索的智能融合

自建知识库是智能写作4.0的一大创新亮点,它赋予了用户构建个性化知识体系的能力。这一功能不仅支持单篇对话的存储,使得用户可以轻松回顾和整理过往的交流内容,而且通过向量检索技术,用户能够实现对知识库内容的高效检索。这意味着,无论您的知识库多么庞大,您都可以通过关键词或短语快速定位到所需信息,极大地提升了信息检索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2. 一划即达:法宝全库数据的划词能力

划词检索法宝全库数据功能是智能写作4.0的另一项革命性创新。用户在阅读或编辑文档时,只需轻轻一划,选中的文本即可触发智能检索,系统会立即从法宝全库中检索出相关数据和信息。这一功能不仅极大地简化了信息查找的过程,而且通过实时更新的数据库,确保了检索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使得用户能够快速获取到最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3. 语言无界:19种语言的智能翻译大师

智能写作4.0的智能翻译功能,支持多达19种语言的互译,覆盖了全球大部分主要语言。这一功能不仅能够实现文本的即时翻译,而且通过先进的算法优化,确保了翻译的流畅性和准确性。无论您是需要将中文文档翻译成英文,还是需要将西班牙文翻译成法文,智能写作4.0都能为您提供准确、自然的翻译结果,让您的跨语言沟通和创作更加轻松。

4. 模板王国:6000+文书模板与个性化定制的创意工具

智能写作4.0提供了6000+的文书模板,覆盖了法律、商务、教育等多个领域,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这些模板由专业人士设计,确保了其专业性和实用性。此外,智能写作4.0还支持自建文书模板,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创建个性化的模板,这不仅提高了文书创作的效率,而且使得文书更具个性化和专业性。

5. 实用工具:赋能司法案例的深度检索报告

智能写作4.0赋能司法案例检索报告功能,是法律专业人士的得力助手。它不仅能够检索到最新的司法案例,而且通过智能分析,为用户提供案例的详细报告,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关键信息。这一功能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研究的效率,而且通过深入的案例分析,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为法律实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