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接触到这样一起案件:

出生于1998年的小美与小文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交往期间,小文在小美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了不少小美的不雅照片、视频。

2023年底,小美与小文分手,后与大武恋爱,2024年3月双方已谈婚论嫁。

小文出于报复,在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间,多次以威胁、恐吓、跟踪、声称要向小妹家人及大武公开不雅照片等方式,以隐私信息为筹码对小美实施精神控制与勒索,强迫小美与其发生性关系。

小美性格懦弱,害怕不雅照被公开后的“社死”和恋爱失败的后果,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不得不与小文发生多次性关系。

具体为:

1、2024年4月至5月,小文以添加大武微信并发送不雅照片为由威胁小美与其发生性关系,小美被迫妥协并与其在A酒店发生性关系。

2、2024年12月,小文跟踪到小美的工作地点,频繁骚扰并威胁“不见面就到店内闹事”。小美被迫与小文见面后,小文强行将小美带至B酒店地下车库,在车内与小美发生性关系。

3、2025年2月24日,小文在小美家附近路口堵截并跟踪小美车辆,以别车等方式逼迫小美停车,要求其外出开房,遭拒绝后再次以公开不雅照片威胁,小美迫于无奈与其在B酒店发生性关系。

4、2025年3月3日,由于小美多次要求小文删除不雅照,小文假意答应,要求小美到C酒店房间与其见面协商删照片。小美到C酒店房间后,小文再次以公开不雅照片为由,胁迫小美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小文托词拒绝删除照片,并威胁小美每月应至少与其发生性关系四次。

忍无可忍的小美于2025年3月5日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于2025年4月2日作出“某公(刑)不立字【2025】59号”不立案决定。

因为小美由于情绪比较激动,所以说的情况也不是特别有条理,上述内容是我在听了介绍后整理出的基本案情。

当然,以上案情也只是小美的单方陈述,不代表公安机关实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

但是,不管怎么说,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已经做出了不立案决定。

说心里话,根据我这么多年的公安工作和律师刑事业务经验,公安机关对对女性的强奸指控实际上是非常重视的,会围绕女方提供的线索做大量的调查走访,只有在查到与女方陈述比较大出入的证据后,才会做出不立案决定。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双方的表现,根据事实和证据,运用逻辑和推理,来判断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结合这起案件,下面简单说一下判断的标准。

一、事前

双方的关系如何;

双方是怎么约到宾馆见面的;

男方提出在宾馆见面,女方有没有明确拒绝;

双方在社交账号中有没有打情骂俏的情形;

二、事中

是否存在男方对女方表达爱慕、好感,女方未拒绝的藕断丝连的情形;

是否存在男方在微信聊天中有多次的暧昧语言、性暗示,女方未表示反感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在微信中还称呼男方“老公”、“亲爱的”的情形,或者 女方不反感男方称之为“老婆、亲爱的、宝贝”的情形;

是否存在男方组织饭局、派对或者其他社交活动,女方均积极响应、参与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与男方有频繁电话联系或微信互动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接受男方1314、520等特殊意义的红包的情形;

是否多次开房中,存在女方有条件离开,但仍留在现场的情形;

是否存在酒店大堂、过道监控显示二人手挽手进入房间的情形;

是否存在发生性关系前,女方有卸妆、洗澡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内衣裤有没有破损、身体有没有伤痕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有电话报警可能,未拨打电话报警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有离开现场的可能,始终未离开现场的情形。

是否存在男方体表有明显吻痕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未呼喊,周边人员也未听到呼救的情形;

是否存在在男方的耳部、胸部、背部有口红印迹的情形;

是否存在双方使用女上位、 背入式等较特殊体位 性交的情形;

三、事后

是否存在性交后,男方沉睡,女方醒着却不离开现场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离开现场后,未报警,又主动返回现场的情形;

是否存在性交后,女方收取男方微信红包、转账等情形;

是否存在性交后,双方自拍合影,甚至一起吃东西的情形。

四、其他

考虑到本案还存在女方已谈婚论嫁的情况,所以不得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小美在与大武恋爱期间,与前男友小文依旧藕断丝连,长期发生关系,但被撞破后,为维持和大武的关系,不得不声称是遭到小文的威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如果在报警的时间点上有上述情形,那对小美的报警动机和事实描述也要存疑。

最后总结一下:

女孩子(男孩子)出门在外,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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