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指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二、适用缓刑的条件

可以被判处缓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哪些情况不能适用缓刑

1、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3、其他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法律依据

《刑法典》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五、案例

王某,男,原系某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王某在担任XX市区域经理、XX省区省区经理期间,利用向骑手推广电动车销售、租赁业务、电池换电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XX市XX公司、XX公司XX分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295.77元。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南检刑诉(2025)3号起诉书指控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5年1月6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2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295.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