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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5年第3期要目
1.论社会组织立法的重构:价值、原则与规则
吕鑫
2.认真对待法律解释的怀疑论
——为法律解释的理性而辩
宋旭光
3.中国古代法律歌诀及其价值
陈锐
4.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的衡量标准和推进思路
杨伟东
5.行政赔偿判决的类型化构造
蒋成旭
6.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法表达
李翔
7.行刑衔接视域下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与规制路径
时方
8.破产法视角下动产担保规则的适用限制
石一峰
9.数字服务合同中个人数据对价化的规范构造
黄清新
10.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反思与整体进路
陈海锋
1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界限之反思
陈耿华
12.劳动者假期工资成本多元分担的制度逻辑与机制完善
程凌
1.论社会组织立法的重构:价值、原则与规则
作者:吕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代社会组织理论对社会组织的价值功能已经从“怀疑论”朝“肯定论”方向进行重新解释,未来社会组织立法的价值立场也应当从“规制”朝“促进”方向进行重构。基于重构后的价值立场,未来社会组织立法不仅需要对基本原则进行重构,包括引入目的上的公(互)益性原则、变更至设立上的核准制原则,以及扩增监管上的合理性原则,而且需要基于上述原则对主要规则进行重构,包括增加目的上的认定规则和激励规则,修正设立上的条件规则和程序规则,以及完善监管上的主体规则和结果评估规则。重构后的社会组织立法不仅能够在规范层面实现“价值—原则—规则”的融贯统一,而且能够在实践层面有效促进社会组织价值功能的发挥,进而充分推进第三次分配的开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立法;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规制;第三次分配
2.认真对待法律解释的怀疑论
——为法律解释的理性而辩
作者: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怀疑论的批判指向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理性、自主性、可行性等方面。认真对待法律解释的怀疑论,首先要认识到,怀疑论的根源在于它试图以理想主义尺度衡量和评价解释的现实功用,并因此得出法律解释“不能”的结论。其次要看到,怀疑论正确指出了法律的弹性等诸多问题,但它的许多批判并不妥当,例如,将形式主义模型当作解释理论的典范予以批判,以特殊案件的“不能”证伪整个解释理论的可能,从解释行为的策略性得出规范思维的无用性。总之,要反驳其错误,回答其问题,吸收其正确观点,并为法律解释的理性辩护。法律解释是一种给予和索取理由的动态推论实践,解释的理性是由相关规范性制度框架内的所有参与者通过说理活动共同保障的。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怀疑论;法律解释的理性
3.中国古代法律歌诀及其价值
作者:陈锐(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歌诀是中国古代律学中独特的优秀文化遗产。最早的法律歌诀出现在《急就篇》中,之后广泛散布于各种日用类书及律学作品中。到清代时,法律歌诀发展至顶峰,产生了数部比较成熟的专业性法律歌诀,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律学流派,即歌诀派。在其他法律文明中,虽出现过法律歌诀,但大多比较零散,中国古代涵括整个律典的律注型法律歌诀在世界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中国古代法律歌诀在内容上虽已过时,但这种记诵、传播法律的文学形式在现代普法和法学教育中仍可以发挥着巨大作用。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歌诀,应本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精神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歌诀;通俗性法律歌诀;专业性法律歌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4.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的衡量标准和推进思路
作者:杨伟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作为变革行政复议制度意欲达成的目标和结果,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需要有较明确的、可测度的衡量标准。这一标准应具有导向性、契合性和相对具体性。基于理论研究,并借助比较分析和相关数据梳理,行政复议主渠道衡量标准宜包括三个方面:复议范围具有足够的涵盖性、复议案件量具有绝对的优势性和复议处理具有较强的救济性。尽管新《行政复议法》为行政复议成为主渠道提供了制度配备,但仍面临不小挑战。要实现这一全新定位,应以公正解决行政争议为导向,持续推动行政复议变革,拓宽复议范围,吸纳更多行政争议,强化复议相对独立性及其制度保障,塑造行政复议声誉,提升复议决定质量,提高复议公信力。
关键词:行政复议主渠道;行政复议变革;行政争议解决
5.行政赔偿判决的类型化构造
作者:蒋成旭(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随着行政赔偿决定本身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和审查对象,行政赔偿判决也由原先的单一类型转变为三种基本形式:实体性行政赔偿判决、程序性行政赔偿判决和中间判决。这一转变不是制度上的倒退,而是适应我国特殊行政赔偿制度的必要调整。转变的制度原因是行政赔偿决定成为了一个可单独审查的行政行为,现实原因是《国家赔偿法》所提供的救济能力有限,对原告损失的填平补齐在很多情况下依赖于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判决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适用规则不能直接套用行政诉讼的已有判决类型。一方面,行政赔偿诉讼作为一种典型的主观诉讼,判决的选择需要尽可能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实体性判决,但当原告损失的填补依赖于赔偿义务机关的首次判断权时,也可以作出程序性行政赔偿判决或中间判决。将程序性行政赔偿判决的适用限制在最小必要范围,能够避免赔偿事项在法院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反复推诿和程序空转。
关键词: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判决类型;行政诉讼;首次判断权
6.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法表达
作者:李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亦强化了刑法的安全价值理念。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积极践行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刑事立法为载体,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了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形成,塑造了“人民安全本位”范式。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刑事立法在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等领域积极进行了回应,修改和增设了诸多条款,优化了刑法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表达。总体国家安全观还指导了我国各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并实现了与我国刑法条款的有机衔接,强化了刑法保障法的功能。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也秉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了刑事司法解释的内部自洽和刑事司法中安全与自由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刑法观;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
7.行刑衔接视域下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与规制路径
作者:时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典型行政犯,非法集资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数量比例严重失衡,其原因在于实体上作为行政前置法的《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与《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的行刑界分标准不明,程序上非法集资行刑处置失调。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指导下,应当坚持非法集资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以“量的区别说”划分非法集资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在实体衔接上,要在构成要件阶层明确非法集资行刑界分的“量”的标准,明确“非法性”和“公开性”的认定标准;在程序衔接上,要坚持“行政优先”为主的处置原则,优化非法集资行刑处置模式。
关键词:非法集资;行刑衔接;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量的区别说;行政优先原则
8.破产法视角下动产担保规则的适用限制
作者:石一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破产法视角下,基于破产法理念和动产担保规则的自身功能限度,在破产程序中具体适用动产担保规则时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其中,最值得分析的适用限制包括动产担保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和动产担保冲突解决规则的适用条件限制。限缩动产担保规则适用范围的原因是,在担保功能主义限度下,一般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不能完全作为担保规则看待。同时,在破产法公平清偿理念下,当买受人或承租人破产时,在允许合同解除的前提下,所有权保留或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一般以取回为原则,但在破产重整救济要求下可作特别处理。在动产担保冲突解决规则的适用中,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规则、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以及价金担保超级顺位规则等都需在一般的适用条件之外,特别注意破产法公平清偿理念及其具体要求所带来的适用条件限制。通过阐明破产法下动产担保规则的适用限制,可加强民法典与破产法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互动,为破产法实务提供指引,也为破产法的修改奠定基础。
关键词:动产担保规则;功能限度;公平清偿理念;适用限制
9.数字服务合同中个人数据对价化的规范构造
作者:黄清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数字服务合同中,消费者以个人数据换取数字服务的意思表示以及个人数据提供的给付对待性,构成个人数据对价化的理论基础。然而,个人数据对价化与个人数据处理同意的任意撤回之间存在价值抵牾,二者冲突缓和之路径在于确立数字服务合同与个人数据处理关系的双层构造,并厘定任意撤回同意的个人数据之类型。在个人数据对价化下,消费者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的债法效果应予修正。具言之,在义务履行层面,若消费者撤回个人数据处理之同意,则经营者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存在适用边界;在损害赔偿层面,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使消费者对撤回同意致经营者合理信赖落空所生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基于个人信息保护与消费者倾斜保护的法政策考量,消费者撤回同意的损害赔偿范围宜限定为信赖利益损失。
关键词:数字服务合同;个人数据对价化;撤回同意;分层构造;效果修正
10.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反思与整体进路
作者:陈海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刑事审前程序的“高羁押率”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产生了不利影响,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因此被视为改革的重要方向,但不应忽视现行程序在司法公正、诉讼效率与实践效果方面的积极价值。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应避免“全面化”、“只能由法官主持”和“作为消解高羁押率的措施”等误区。审查逮捕程序无论是否诉讼化,完善的核心都是加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完善辩护权利的保障和强化检察机关的中立地位。在大部分案件继续沿用现行逮捕审查程序基础上,通过在案件范围、审查时间和审查形式三个方面对该程序进行有限的诉讼化改造,辅之以救济程序的完全诉讼化,可以作为我国审查逮捕制度改革的整体路径。
关键词: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人权保障
1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界限之反思
作者:陈耿华(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时代大量新型反竞争行为不断涌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呈逐渐扩张适用态势,成为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的“兜底法”。其直接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具有高规制门槛,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极强的适用弹性及实用主义规制便利;其根本原因则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重大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张适用容易扰乱市场内在机理,不仅混淆与反垄断法、侵权法的关系,还会导致法律分工的混乱。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观的演变、价值体系的改进、功能定位的矫正、社会本位原则的重申,有必要修正其规制界限。在规制界限缩限的背景下,应保留竞争关系要件并修正其在不正当竞争判断中的作用,矫正损害在行为判定中的角色定位,重视经济分析标准及明确其具体适用,创制商业道德应遵循法律论证分析框架,进一步澄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界限;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侵权法
12.劳动者假期工资成本多元分担的制度逻辑与机制完善
作者:程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劳动者假期工资成本应当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国家三方在不同层次内分担。通常情形下,根据“无劳动无报酬”的原则,劳动者自己承担假期工资给付风险(成本),但是根据用人单位的照顾义务,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假期工资给付风险(成本)。在少子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基于劳动权、社会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在超过用人单位承担工资给付义务限度之外,国家应当介入并通过社会保险、社会促进等社会保障机制提供假期津贴,以此承担劳动者的假期工资成本。劳动者假期工资成本分担的制度完善应当着重从假期长度、假期类型上把握用人单位承担假期工资成本的限度,同时厘清社会保险、社会促进机制的差异与分工,完善相关假期津贴给付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假期工资;成本分担;社会保障法;照顾义务;基本权利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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