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近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通知,并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官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专栏公布乌鲁木齐市2025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全市有225家企业纳入本年度名单。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等五类企业应当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形式分为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年度报告:企业需在2026年3月15日前,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要求,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新疆)披露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临时报告:(1)名单发布后,企业应当自收到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依法进行环境信息披露;(2)名单发布前,企业已经收到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新疆)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3)企业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4)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如企业未按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乌鲁木齐市2025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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