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区教育局有关在职教师

违规补课案件的行政处罚公告

葫芦岛市第六初级中学在职教师**梅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连山区教育局责令其停止违法培训,给予通报等批评。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七条之规定,给予**梅降低岗位等级、调离原工作岗位、调离教学岗位等处分。

来源:连山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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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违规行为
    教师**梅在校外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学科类培训属于"双减"政策明确禁止的范围,在职教师参与更是触碰红线。

  2. 处罚条款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禁止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或开展学科类培训。

    第十八条:对自然人(如在职教师)违法培训的处罚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针对事业单位人员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有偿补课属违反师德行为,可处分并调离岗位。

豆包回答

李某违规补课案

2025 年 1 月 15 日,葫芦岛市教育局发布公告,葫芦岛市第六初级中学教师李某擅自开展有组织的学科类培训,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连山区教育局责令其停止违法培训,罚款 21000 元,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七条之规定,给予李某降低岗位等级、调离原工作岗位、调离教学岗位等处分。

何某违规补课案

2024 年 4 月 30 日,连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葫芦岛市第六初级中学教师何某擅自开展有组织的学科类培训,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连山区教育局责令其停止违法培训,给予罚款 24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七条之规定,给予何某降低岗位等级、调离原工作岗位、调离教学岗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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