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我单位决定于2025年4月1日起,与职工于国栋,身份证号码:1402031976XXXX1237;职工李强,身份证号码:1402261977XXXX6554,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们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同忻煤矿山西有限公司

2025年4月7日

来源:大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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