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医 行 业 的 良 心 和 大 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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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成华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正对大门右侧医生介绍宣传图片文字分别有“周某某”“刘某”“廖某某”医生的介绍,其中“周某某”医生介绍是“主任医师”,“刘某”医生介绍是“主任医师”,“廖某某”医生介绍是“毕业于某中医药大学”,以上医生的宣传介绍成都成华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核查,周某某、刘某医生任职资格为副主任医师,在该诊所微信挂号小程序对外宣传为主任医师。由当事人自查发现问题,并将两名医生微信小程序的职称信息由主任医师修改为副主任医师。但该诊所现场,周某某、刘某医生的介绍信息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仍为“主任医师”。

另查明,廖某某医生在诊所微信小程序和实体店均宣传为毕业于某中医药大学,经核实廖某某并非毕业于该大学。现当事人已将该医生简介进行修改。

02

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中医诊所服务活动时,通过现场医生资历介绍宣传栏以及微信小程序对医生学历、任职资格名称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构成了虚假宣传医生资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因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当事人自查并将微信小程序虚假宣传的信息进行改正,主动减轻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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