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四年浙江财政厅函送修正印花捐罚则

一九一四年浙江财政厅函送修正印花捐罚则民国三年(1914年)十月十九日【税务公报第五卷法规】

一 白坛行销不贴印花及出运之酒仅贴本庄印花者;

一 印花挖补及图改月日裱褙复举用者;

一 本处坊号之酒贴用他县印花者;

一 由他处运来之酒仅贴各该处之本庄印花者;

以上四项按应纳捐額五倍处罚。

一 大坛粘贴小坛印花者;

一 旧印花截止后仍然贴用者;

一 用柿漆坛花水等物将印花轻贴、浮贴以图重用者;

一 将印花故意揉碎、毁减所填年、月、日及牌号宇迹,或出运之酒两印花重叠粘贴致下张印花上之年、月、日及酿户牌号不能查验者;

以上四项按应纳捐额四倍处罚。

一 印花不填坊号、月、日及印花内所填之月、日数目字不用大写,希图改填复用者;

一 出运之酒运单上开载月、日、酒类坛数、牌号与印花所载不符者;

一 将他户印花粘贴朦泥查与牌号不符者;

以上三项按应纳捐额三倍处罚。

一 行使伪造印花者;

以上一项除送司法官厅按律办理,仍将货物全数充公。

附则

一 本罚则科算之法应先令缴纳正捐,再按各本条所定处罚倍数核计罚欺;

一 违犯本罚则所定至二条以上者应并计科算;

— 本罚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各酒捐征收局随时呈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