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曝光台 | 事关食品安全!高碑店曝光5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年初以来,共立案调查食品类案件40余起,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龙眼案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称高碑店市某公司销售到沧州的龙眼经检测,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3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学校使用不合格餐(饮)具案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碑店市某学校使用的餐盘进行了监督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责令其改正并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之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学校使用的餐盘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2025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公司销售标有虚假商品条码的商品案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河北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放有标称“厂家为河北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1日”“净含量为500g”的南美青虾仁标签上印的商品条码,经扫描显示为河北另一公司,并非该公司。经询问,该公司与显示的另一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条码使用委托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2月28日,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公司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案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投诉工单,称高碑店某商贸有限公司售卖的五花肉有异物。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未发现该公司销售有异物的五花肉,但发现该公司销售无标签的散装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小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其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时,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2025年2月7日,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
如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
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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