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零时12分,京藏高速公路上,一声巨响打破了夜的静谧。

两辆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金属扭曲的声音如同生命被撕裂的哀鸣。这场因醉酒驾驶、高速公路逆行引发的惨剧,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

时隔9个月,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旁听席上传来压抑的啜泣声——那是死者家属无法抑制的悲痛。


两个家庭瞬间破碎

2024年2月22日22时许,赵辉驾车从西宁市城中区劳动路出发时,因醉酒行驶路线已经略显“曲折”。

当日早些时候,赵辉在家中独自饮酒时与女友通电话,两人交谈的并不愉快。在酒精的作用下,他冲动地决定前往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寻找女友。这个决定,如同被推倒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最终引发了一连串不可挽回的后果。

赵辉驾车途经凤凰山路欲进入西和高速公路,因错过高速公路出口,他便继续驾车在西宁曹家堡机场掉头进入京藏高速公路往西宁方向行驶。23日零时许,赵辉驾车竟然由西向东在左侧行车道逆向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1789公里加200米处,10分钟后,在1786公里加136米处,与刘亮驾驶的车正面相撞。卡口记录显示,赵辉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了约4公里,整个醉驾行程长达约40公里。

被撞车上的场景令人心碎——驾驶人刘亮正驾驶着从海南藏族自治州长途跋涉返回西宁的家庭用车,车内坐着年迈的父亲刘初、母亲、姐姐、妻子、两个儿子和侄女。事故发生时,刘亮看到隔离带缝隙中突然出现的刺眼车灯,他以为是前方车的尾灯,仅2秒反应时间,两车便高速相撞。刘初当场死亡,其余家庭成员不同程度受伤:妻子胸椎粉碎性骨折,母亲盆骨骨折且内脏受损,姐姐脾脏摘除、双腿及右小臂粉碎性骨折并经历3次手术……

赵辉相撞后随即失去意识,再有意识的时候只记得警察将其扶上警车并带至医院抽血……

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2024年8月23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赵辉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刘亮等6名附带民事诉讼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出,赵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高达222.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且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约4公里,发生致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辉的辩护律师则主张,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赵辉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逆行行为系因醉酒状态导致的认识能力下降,属于过失犯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赵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凌晨时分醉酒状态下,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约4公里便发生1人死1人重伤3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的相对速度超过157km/h。事故发生前,已有其他车车主报警,可见赵辉的行为已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恐慌,将其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明显不当。在本案中,赵辉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整体,不能分割认定,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最终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评价。

赵辉当庭坚称自己是自首到案,但根据交警到场后的情况,赵辉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意识,是被交警叫醒的。对于自己驾驶机动车的情况称:“不知道自己开的是车。”公诉人指出:“这样的辩解,与将车启动,然后放弃人员驾驶,任由车行驶有什么区别?其行为就是故意危害群众的安危。”

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庭审中,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了总额超过160万元的赔偿请求,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赵辉已赔偿各被害人21万元,交强险赔付19.8万元,合计40.8万元。

法庭认为,关于赵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赵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诉辩意见,经查,多项证据证实,赵辉明知自己饮酒仍驾驶机动车,从西宁市出发,由西向东途径劳动路、凤凰山路、西和高速公路,本应从东兴出口下高速后行驶至海东市互助县,但因错过出口而继续行驶至西宁曹家堡收费站后掉头,沿京藏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韵家口立交桥。因醉酒,其又在京藏高速公路逆向行驶,逆行约4公里后与正常行驶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昏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的严重损害后果。赵辉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行驶,其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危害公共安全,而未采取措施避免,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其醉酒后夜间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行为,与过失以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相当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合其主观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知程度,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赵辉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赵辉随即失去意识,无逃避可能,亦非能逃而不逃,且不明知他人已报警,因此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不构成自首。

2024年12月19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赵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35万余元(含已赔付部分)。

一审宣判后,赵辉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未完全丧失意识,在现场等待交警的调查,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其辩护人还提出赵辉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二审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二审期间,赵辉及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最终,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件点评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祁瑛

本案中,赵辉血液乙醇含量高达222.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更令人震惊的是,他竟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长达约4公里。这种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交通违法行为的范畴,而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正如法院判决所认定的,这种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严惩酒驾醉驾是司法的一贯立场。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悲剧,更是一堂深刻的法治公开课。每一起酒驾醉驾导致的惨剧,都是可以避免的;每一个生命的逝去,都应成为我们拒绝酒驾醉驾的理由。

此案再次警示世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方向盘前的每一次任性,都可能碾碎无辜者的人生;酒杯与车钥匙之间,必须有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生命无价,安全至上。让我们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 源|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祁瑛